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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廢: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2.08.01【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職企字第02022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1020513295號令發布廢止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事業機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之補助 §5
第三章 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之補助 §13
第四章 附則 §17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勞工進修訓練,提昇在職人員就業技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中中主管機關為增進在職勞工工作知能,提昇產業競爭能力,得輔助事業機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或相關機構、學校、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前項進修訓練補助之業別、比率及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並公告之。

第3條


  下列課程之費用不予補助:
  一、語文類。
  二、休閒類。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者。

第4條


  接受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應依核定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變更時,應將擬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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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業機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之補助

第5條


  事業機關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以事業機構自行辦理訓練或指派其員工參加國內相關之專業訓練為限。
  前項所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訓練,係指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員工人數十人以上之訓練。
  第一項所稱指派其員工參加國內相關之專業訓練,係指派其員工參加國內學術機構、學校、訓練機構、團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訓練單位開辦之訓練課程。

第6條


  事業機構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以年度開始之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

第7條


  事機構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
  二、申請表。
  三、訓練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總表。
  五、課程大綱與時數分配表。
  六、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必要文件。

第8條


  事業機構申請自行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其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二、講師交通費:核實列支。
  三、教材費及文類用品費:以受訓員工人數計算。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訓練者,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第9條


  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經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二、辦理中高齡員工訓練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者。
  四、辦理原住民員工訓練者。
  五、辦理衛星工廠員工訓練者。
  前項優先補助項目及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並公告之。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工商團體及專家學者代表,對事業機構申請補助辦理員工進修訓練案件進行審查。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對接受補務之事業機構實施訪查,事業機構應予配合。

第12條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結訓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費用:
  一、補助額度之統一發票。
  二、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結訓學員名冊或簽到簿。
  六、訓練師資名冊。
  前項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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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之補助

第13條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三、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
  四、依法設立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五、依法設立之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其招訓對象,以會員為限。

第14條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三週內,將年度訓練課程計畫送達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但政策性之訓練課程計畫,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前項計畫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組織章程之任務。
  二、計畫之訓練需求及績效評估。
  三、執行訓練計畫之人力編組。
  四、執行訓練計畫之電腦及網路作業能力。
  五、上年度辦理訓練計畫之評鑑結果。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招生,並依規定辦理訓練計畫。

第1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於受訓學員報名時,先行收取應由學員自繳部分之費用,並於結訓後再依受訓學員人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補助之費用。
  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特定對象、災區受災戶在職勞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參加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接受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實施訪查評鑑;績效優良者,得予表揚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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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17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申請、訓練計畫表及核銷文件等有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8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如以不實資料或其他虛偽詐欺等不正方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付款項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並追繳溢領之款項。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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