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簡讀版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發布日期】113.08.26【發布機關】環境部、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綜字第0910008156號令、國防部(91)鐸錮字第00016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4條、第7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1045492A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21473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4、7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特性等,非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二、緊急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非迅速進行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2﹞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包括各級司令部、軍事基地、要塞、軍用機場、兵工廠、軍械庫、彈藥庫、油庫、軍港水域與其附屬設施、防空、海防、邊防、雷達通訊監視、軍事實驗、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有關設施或工程。
--113年8月2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 特性等,非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二、緊急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非迅速進行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2﹞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包括各級司令部、軍事基地、要塞、軍用機場、兵工廠、軍械庫、彈藥庫、油庫、軍港水域與其附屬設施、防空、海防、邊防、雷達通訊監視、軍事實驗、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有關設施或工程。
第4條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環境部。
--113年8月2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第5條
﹝1﹞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第6條
﹝1﹞國防部就前條開發行為,應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第7條
﹝1﹞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2﹞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環境部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3﹞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113年8月2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2﹞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3﹞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8條
﹝1﹞前條第一項所定評估說明書之審查,其作業程序不受本法第二章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9條
﹝1﹞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與評估說明書審查及提供意見之相關人員,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內容,應予保密。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113.08.26【發布機關】
環境部、
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綜字第0910008156號令、國防部(91)鐸錮字第00016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
第4條、
第7條第2項所列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
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1045492A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21473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4、
7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特性等,非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二、緊急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非迅速進行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2﹞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包括各級司令部、軍事基地、要塞、軍用機場、兵工廠、軍械庫、彈藥庫、油庫、軍港水域與其附屬設施、防空、海防、邊防、雷達通訊監視、軍事實驗、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有關設施或工程。
--113年8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 特性等,非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二、緊急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非迅速進行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2﹞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包括各級司令部、軍事基地、要塞、軍用機場、兵工廠、軍械庫、彈藥庫、油庫、軍港水域與其附屬設施、防空、海防、邊防、雷達通訊監視、軍事實驗、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有關設施或工程。
第4條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環境部。
--113年8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第5條
﹝1﹞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依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第6條
﹝1﹞國防部就前條開發行為,應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第7條
﹝1﹞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2﹞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環境部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3﹞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113年8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2﹞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3﹞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8條
﹝1﹞前條第一項所定評估說明書之審查,其作業程序不受本法
第二章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9條
﹝1﹞依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與評估說明書審查及提供意見之相關人員,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內容,應予保密。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