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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111.02.25【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1435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30101302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20196530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30181863B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112300461A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3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3年8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2﹞前項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資格入學者,進入二年制專科學校,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111年2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103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103年1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延教班)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持大陸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並具有第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四、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七、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八、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二)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九、曾在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二)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三)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2﹞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前項規定資格,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備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者,得參加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

第3條


﹝1﹞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4條


﹝1﹞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開學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開學日為止。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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