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5.03.25【發布機關】勞動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09705030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50502886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諮詢。
三、創業指導。
四、創業知能研習。
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企業主、企管顧問、學者、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
二、曾任或現任公民營金融機關(構)主管、政府部門主管及其他專業領域等人士。
前項遴選之專業人士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申請創業輔導服務之身心障礙者,除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及能力,並應符合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資格。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實施方式、期間及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行業、需求,採個別或團體方式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經發現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應輔導其改善,必要時,得終止創業輔導。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發布日期】105.03.25【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05年3月25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諮詢。
三、創業指導。
四、創業知能研習。
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企業主、企管顧問、學者、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
二、曾任或現任公民營金融機關(構)主管、政府部門主管及其他專業領域等人士。
前項遴選之專業人士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4條
申請創業輔導服務之身心障礙者,除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及能力,並應符合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資格。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實施方式、期間及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行業、需求,採個別或團體方式辦理之。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經發現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應輔導其改善,必要時,得終止創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