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6.05.10【發布機關】財政部
1‧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八日財政部(72)台財關字第21544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日財政部(73)台財關字第14477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財政部(74)台財關字第2140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財政部(89)台財關字第088000622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300448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21008511號令修正發布第3~5、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610071571號令發布廢止
本規程依關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進口稅則修正之研議事項。
二、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研議事項。
三、報復關稅課徵之研議事項。
四、關稅或關稅配額機動調整之研議事項。
五、採取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之研議事項。
六、其他重大關稅政策之研議事項。
本委員會以財政部次長為主任委員,並由下列人員為委員組成之:
一、經濟部次長。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
五、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六、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七、其他經財政部聘任之委員四人至六人。
依前項第七款規定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
本委員會之秘書業務,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所需之必要費用,由財政部關務署編列預算支應。
為研議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本委員會得邀集有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稅則修正之研究及特別關稅案之調查,作成有關研究、調查報告或議案。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或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由其指定之代表人召集或出席之。
本委員會會議對於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無異議時,由主任委員宣告通過,有異議時,提付表決,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廢: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6.05.10【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610071571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關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進口稅則修正之研議事項。
二、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研議事項。
三、報復關稅課徵之研議事項。
四、關稅或關稅配額機動調整之研議事項。
五、採取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之研議事項。
六、其他重大關稅政策之研議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以財政部次長為主任委員,並由下列人員為委員組成之:
一、經濟部次長。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
五、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六、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七、其他經財政部聘任之委員四人至六人。
依前項第七款規定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
第5條
本委員會之秘書業務,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所需之必要費用,由財政部關務署編列預算支應。
第6條
為研議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本委員會得邀集有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稅則修正之研究及特別關稅案之調查,作成有關研究、調查報告或議案。
第7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或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由其指定之代表人召集或出席之。
第8條
本委員會會議對於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無異議時,由主任委員宣告通過,有異議時,提付表決,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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