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79.11.06【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年十月一日財政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年二月二日財政部(60)台財稅字第30696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財政部(65)台財稅字第36536號令修正名稱及第8、14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財政部(79)台財稅字第790369203號令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予調整者,由貨物稅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定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賦稅署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賦稅署副長兼任。

第4條


  本會置委員,由財政部部長就本部及其他有關機關主管人員聘兼之。

第5條


  本會設下列二科:
  一、稽核科。
  二、管理科。

第6條


  稽核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應調整出廠價格或完稅價格案件之稽核。
  二、關於應稅貨物各項成本、費用與銷售價格之稽查。
  三、關於應稅貨物產銷情形、通常價格之調查與分析。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


  管理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應調整出廠價格或完稅價格案件之行政業務處理。
  二、關於產製廠商產銷情形與應稅貨物市場通常價格資料之蒐集。
  三、關於評定案件或交議案件之查報與處理。
  四、其他應處理或交辦事項。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科長、專員、科員及雇員。
  前項人員,除執行秘書由委員中指派兼任外,其餘均為專任。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11條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任主席,執行秘書及科長列席,必要時得指定主管稽徵機關有關人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