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警徽警旗製用規定

【發布日期】89.10.1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961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警徽警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規定辦理。

第2點


  警徽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嘉禾。警鴿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嘉禾葉、穗左右各七。其徽式如附件一。

第3點


  警旗分為警察旗、警察機關旗及警察機關首長旗三種。
  (一)警察旗旗式棗紅色底,橫直為三比二,旗幅尺寸如附件二,內嵌警徽,其圖式如附件三。
  (二)警察機關旗於靠旗桿之一邊,鑲白布一條,內繡「某某警察機關」黑字。其圖式如附件四。
  (三)警察機關首長旗則於警徽下加嵌首長階級章,其圖式如附件五。

第4點


  警旗旗桿白色,直徑三公分,上端置銀色矛形頂,下端置劍形旗鐏,長度為旗直長之三倍,其規格如附件六。

第5點


  警察機關旗分為:警察分局級;縣(市)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級;中央署、校級四種,其旗幅尺寸如附件七。專業警察機關旗比照之。

第6點


  製掛首長旗之警察機關如下,其旗幅尺寸如附件八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中央警察大學。
  (三)警察專科學校。
  (四)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第7點


  警徽使用規定如下:
  (一)警察人員得佩帶或綴飾。
  (二)對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或協助維護治安,具有貢獻者,得致贈飾用警徽之紀念品。
  (三)因訓練、演習、校閱、展覽、會議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四)警察機關公處所、勤務裝備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五)其他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第8點


  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如附件九

第9點


  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集體參加國家慶典時。
  (二)迎送外賓擔任儀隊時。
  (三)參加校閱或集體遊行與各項競技時。
  (四)其他集會時。

第10點


  警察旗得與國旗、警察機關首長旗並列懸掛。

第11點


  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平時應豎立於機關首長辦公室。

第12點


  警旗與國旗並用時,國旗居中較高,警察旗居右,警察機關首長旗居左。升降警旗配合升降國旗之儀式實施之。

第13點


  警徽警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標或不莊嚴之用品。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