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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

【發布日期】87.07.02【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司字第765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落實刑事訴訟法增訂詢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連續錄音、錄影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程連續錄影:
  (一)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之重大刑案。
  (二)具有爭議性之案件。
  (三)其他認為有錄影之必要者。

第3點


  詢問犯罪嫌疑人之錄音、錄影,應自開始詢問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時起錄,至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
  起錄後應即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告知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4點


  犯罪嫌疑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分別全程連續錄影。但實施對質時不在此限。

第5點


  詢問中遇有切換錄音(影)帶時,應於恢復詢問時,先行以口頭敘明中斷事由及時間。錄音、錄影遇有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或不同意夜間繼續接受詢問及其他事由,致事實上詢問無法繼續時,應即口頭敘明中斷事由及時間。恢復詢問時,悉應口頭敘明開始詢問時間。

第6點


  製作筆錄實施錄音、錄影時,不必拘泥於文句辭藻,應求其通俗易解,保留原語氣,登載於筆錄內時,應與受詢人真意相符。

第7點


  受詢人如拒絕回答或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捺指印時,應將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筆錄上,並由詢問人以口頭敘明事由,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

第8點


  詢問筆錄經交受詢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後,受詢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並應同時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

第9點


  錄音、錄影製作完成後,應做好防護消音、消影措施。
  錄音、錄影帶上應載明受詢人姓名、所犯罪名、詢問之起、訖時間、詢問地點,加封緘後由錄製者及受詢人簽名捺印。

第10點


  詢問犯罪嫌疑人之錄音、錄影帶,應隨案移送地檢署或法院。

第11點


  各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應置錄音、錄影設備,以供詢問犯罪嫌疑人之用。
  前項規定於專業警察機關比照辦理。
  詢問犯罪嫌疑人所需錄音、錄影設備及錄音、錄影帶之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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