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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警察機關防制治安人口再犯要點

【發布日期】87.01.02【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防字第737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目的


  為加強查察治安人口,有效掌握其動態,防制再犯,確保社會安寧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治安人口範圍如下:


  一、重大犯罪出獄人。
  二、竊盜慣犯。
  三、毒品人口。
  四、流氓。
  五、不良少年。
  六、其他有治安顧慮人口。

第3點 作業程序


  一、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應分別設置治安人口名冊(格式如附件一),按類登錄,以備查考。
  二、對於下列對象,刑責區偵查員、警勤區佐警於接獲通報後,應即登錄於刑責區手冊、警勤區手冊並依規定查察。
  (一)重大犯罪出獄(假釋)人:所犯為殺人、強盜、搶奪、性侵害(強姦、性交易防制)、恐嚇、擄人勒贖、槍械、走私、組織犯罪等罪之出獄(假釋)人。
  (二)竊盜慣犯:犯竊盜罪,經司(軍)法機關判決有罪之累犯。
  (三)毒品人口:指製造、運輸、販(售)、持藏、施用毒品,經司(軍)法機關判決有罪。
  (四)流氓: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列入輔導對象,於一年輔導期滿「註銷列冊」後,改列治安人口查察。
  (五)不良少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觸犯刑罰法令或有虞犯行為者。
  (六)其他有治安顧慮人口:經移送法辦(屬治安人口範圍)尚未起訴或交保候傳者。或認定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者。
  三、「治安人口」分級如下:(本項為業務單位分析、統計而設)
  (一)第一級(A級):重大犯罪假釋人。
  (二)第二級(B級):第一級(A級)以外屬治安人口範圍之假釋人。
  (三)第三級(C級):屬治安人口範圍之刑滿出獄人或假釋期滿者。
  (四)第四級(D級):流氓列輔期滿、不良少年等。
  (五)第五級(E級):經移送法辦(屬治安人口範圍)尚未起訴或交保候傳者、或認定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者。
  四、資料彙報與分析研判
  (一)各類列管對象,分局於收到文書通報,經認定身分後,應依「台灣地區警察機關建立有治安顧慮人口資訊作業要點」辦理。列為治安人口者於戶口查察記事卡、目錄之備註欄及卡片右上方以紅色註明(治安)兩字。
  前項通報方式含資訊傳播、各監、所、院之出監(釋放)等通報或證明(書)文書及刑事、少年案件移送書等,應詳細核對是否列管,相關通報資料應按期、月裝訂成冊。
  (二)各類級治安人口,刑責區偵查員依警察局訂定之查察(訪)計畫實施。警勤區佐警依「戶口查察作業規定」查訪。查訪所得資料分別註記於刑責區手冊戶口查察記事簿內。刑責區手冊得比照戶口查察記事卡副頁裝冊及註記。
  (三)由各分局召集各分駐(派出)所主管、警勤區佐警,刑責區偵查員,針對轄區治安人口每三個月分析研判一次(每一、四、七、十月),並將研判結果註記於治安人口分析研判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二),依規定會章陳報警察局備查。
  五、動態通報:
  (一)治安人口因故住宿他分局轄區,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時,分局應填具治安人口動態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三),通報當地警察分局協助查察。協查分局應將查察情形,依附件四通報單通報戶籍地警察分局註記查考。
  (二)治安人口戶籍遷出後,原戶籍分局依戶口查察作業規定,辦理戶口卡片之通報、轉送遷入分局,若未依規定遷入,接管分局應即將原資料寄回原戶籍分局,原戶籍分局應繼續列管及設法查明其行蹤。
  (三)治安人口經查訪不知其去向者,應以治安人口通報單(格式如附件四),報由警察局辦理治安人口行方不明通報,或輸入治安人口資訊檔,註記行方不明。前三項動態通報均應副知警察局。
  (四)發現他轄治安人口之活動情資,準用現行戶口查察記事轉報單,由分局密轉通報,並於每月下旬依市、縣(市)別填造名冊送警察局,警察局彙整後於月底,併同本轄行方不明治安人口名冊及協管(通報)他轄治安人口名冊一併通報各市、縣(市)警察局。
  本項各專業單位得比照辦理。
  前項戶口查察記事轉報單,通報時需於轉報單右上方註明治安人口等級,通報內容需符合情報要件。
  (五)各市、縣(市)警察局應彙整協管、通報件數填入治安人口統計表。
  六、註銷列冊或免除查察
  (一)治安人口死亡時,警勤區佐警應即檢附戶籍相關文件,逐層轉報刪除列管(含資訊)檔案。
  (二)治安人口合乎下列規定者,由警察局核准後,註銷或免除列管。
  1重大犯罪出獄人:受刑事處分執行完畢(假釋期滿)之日起三年內無再犯紀錄,且有正當職業及固定住居所者,免除列管。
  2竊盜慣犯:受刑事處分執行完畢(假釋期滿)之日起三年內無再犯紀錄,且有正當職業及固定住居所者,免除列管。
  3煙毒、安非他命人口:受刑事處分執行完畢(假釋期滿)之日起三年內無再犯之紀錄,且有正當職業及固定住居所者,免除列管。
  4流氓:列管查察之日起三年內無再犯紀錄,且有正當職業及固定住居所者,免除列管。
  5不良少年:自列管日起三年內無再犯之紀錄或已滿十八歲者,免除列管。
  6其他有治安顧慮人口:確認已無危害治安之虞者,得免除列管或依案類改列管。
  治安人口身分競合時,列管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應考量是否再犯。
  (三)治安人口因入伍、服刑、技能訓練、感化教育或出境,得中止查察,但需查明其退伍、出獄、結訓、保外等日期,期能適時續管,嚴防脫、漏管之發生。

第4點 查察及防制方法


  一、利用戶口查察時以公開直接查察方式,詢問其生活、工作、交往、活動情形。
  二、以秘密、間接查察方式,從側面瞭解受查察人,生活言行或不法可疑情形。
  三、查察時態度應和藹、言語中肯,以勸勉方式,鼓勵其改過遷善。
  四、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並應顧及受查察人之人格及自尊心,避免影響其工作與名譽。
  五、依據本要點及轄區治安人口列管數、等級、優先次序,加強防制。
  六、以跟監、聲請搜索、監控等方式,或配合專責警力編組嚴密執行。
  七、與觀護單位密切聯繫。主動瞭解保護管束(假釋)人之報到及紀錄情形,以作為分析研判之參考。

第5點 資訊作業規定與分工


  依「台灣地區警察機關建立有治安顧慮人口資訊作業要點」辦理。

第6點 注意事項:


  一、查察治安人口,由戶籍地警察局負責督導、審核、列冊、建檔,警察分局負責執行。
  二、列管對象有再犯或不法嫌疑時,應由刑事單位(組、隊、大隊)進行調查,刑責區偵查員、警勤區佐警應將情資,提報刑事單位查處。
  三、治安人口因入伍、服刑、技能訓練、感化教育、或入出海岸管制區、國境等動態,應查明日期、地點、起迄時間,註記於刑責區手冊、戶口查察記事簿內,並依規定查訪。
  四、警察局每月七日前應將列管治安人口統計、分析表(格式如附件五、六、七)陳報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室、刑事警察局)。
  五、治安人口個案資料,應確實保密,絕對禁止對外發布新聞或公開姓名、案情。
  六、為達成提報撤銷假釋、行方不明之發現並掌控、提高偵破率及降低再犯率之工作具體成效,各單位應調用工作經驗豐富之刑事警察人員負責策劃、推動本項工作。

第7點 督考與獎懲


  一、各級督考(導)業務人員應以抽查治安人口工作為督考重點,詳細查核治安人口名冊、刑責區手冊、戶口查察記事卡、分析研判報告表以瞭解執行情形。
  二、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為落實防制治安人口再犯工作執行,應統合戶口、刑事、督察等力量,依據本要點及轄區治安特性策定工作計畫報署核備。
  三、內政部警政署訂定本工作績效考核規定,評核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防制治安人口再犯工作執行績效,評定優劣等級辦理獎懲。

第8點 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另函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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