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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警察機關關稅機關於機場港口沿海水域查獲非法槍彈案件獎金分配要點

【發布日期】86.01.03【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8504029號訂頒

【法規內容】

第1點


﹝1﹞促進警察機關與關稅機關相互協調合作,嚴密機場港口沿海水域之檢查、偵巡工作,以遏制非法槍彈走私,提高查獲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所稱警察機關、關稅機關係指:
  一、警察機關係指內政部警政署與省(市)所屬各級警察機關。
  二、關稅機關係指財政部關稅總局與其所屬各關稅局。
  三、將金係指警察機關會同關稅機關於我國領域內查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或關稅機關查獲後移交警察機關偵辦、移送,並由移送之警察機關依「警察機關檢肅非法槍砲彈藥核發工作獎勵金作業規定」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核頒之工作獎勵金。
﹝2﹞查獲之非法槍彈案件如有其他將金申領規定,僅得擇一支領,不得重複給獎,倘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予追繳。

第3點


﹝1﹞獎金係指警察機關會同關稅機關於我國領域內查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或關稅機關查獲後移交警察機關偵辦、移送,並由移送之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檢肅非法槍砲彈藥核發工作獎勵金作業規定」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核頒之工作獎勵金。
﹝2﹞查獲之非法槍彈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領規定,僅得擇一支領,不得重複給獎,倘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予追繳。

第4點


﹝1﹞查獲非法槍彈,其獎金依左列標準分配:

第5點


﹝1﹞前開分配標準,以共同當場查獲所獲頒之獎金為限,至同一案件經移由警察機關復深入蒐證擴大偵破查獲者,則後續查獲所獲頒之獎金不列入分配範圍。

第6點


﹝1﹞其他有關治安機關與警察機關於機場、港口、沿海水域共同查獲非法槍彈案件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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