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6.12.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紀字第7416號函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紀字第67444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紀字第7897號函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
內政部警政署(96)警署刑紀字第0960016373號函修正發布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各警察機關辦理少年前科相關紀錄資料塗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包括下列檔案資料。但保存機關或單位所編纂之卷宗不在此限:
(一)少年事件偵查、移送、審理及執行等紀錄。
(二)各警察機關本於職權所調查建立與少年有關之治安顧慮人口、輔導少年及警勤區簿冊、刑責區手冊等資料。
警察機關接獲少年法院就下列情形之通知,應辦理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一)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滿二年。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滿三年。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滿三年。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不在此限。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六)受無罪判決確定。
警察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一)警察機關接獲少年法院或他轄警察機關之通知後,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十日內辦理少年紀錄及資料之塗銷為原則。
(二)警察機關接獲通知後,若發現應受塗銷人之戶籍已遷往他轄,應檢附少年法院及第三點之資料轉知戶籍地警察機關依前款規定辦理塗銷。
辦理塗銷作業時,應注意下列情形:
(一)辦理本項作業,發現資料有誤或有其他疑義時,應即時與刑事警察局(紀錄科)聯繫。
(二)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係以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為對象。行為時未滿十八歲,經協尋而尋獲時已滿十八歲,或移送時已滿十八歲者,有關紀錄及資料亦應辦理塗銷。
(三)塗銷作業係為貫徹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保護少年之立法目的,故少年之違法行為若自未滿十八歲跨越至十八歲以上者,無論為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或數罪併罰,因所定之執行刑無從分割處理,已失去受該法保護之必要,故無塗銷規定之適用。
塗銷之方式如下:
(一)電腦檔案:應將檔案刪除。
(二)紙本資料:應將資料塗至無法辨識。
前項第二款之紙本資料並應集中以密件保存。但同時記載未滿十八歲及十八歲以上之紀錄及資料,不在此限。
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署:督導各警察機關對塗銷業務之執行。
(二)本署刑事警察局:
1‧刑案資訊系統中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刪除。
2‧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中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刪除。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1‧冊列輔導少年所建立之名冊及其移送、審理、輔導等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2‧督導並通知少年戶籍地之管轄警察分局塗銷少年前科紀錄、警勤區簿冊、刑責區手冊中之資料。
3‧冊列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四)警察分局:
1‧所轄偵查隊及分駐(派出)所建立之少年前科紀錄、警勤區簿冊、刑責區手冊中資料之塗銷。
2‧冊列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落實督導作為:
各級督考(導)人員應將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作業列為督考(導)重點,詳細查核檔存資料及相關警勤區簿冊、刑責區手冊資料,以瞭解執行情形。
本署每半年對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行情形評核工作一次,並視具體優劣情形,辦理獎懲。
為有效正確辦理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作業,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或利用資訊技術為之。
警察機關辦理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96.12.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各警察機關辦理少年前科相關紀錄資料塗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包括下列檔案資料。但保存機關或單位所編纂之卷宗不在此限:
(一)少年事件偵查、移送、審理及執行等紀錄。
(二)各警察機關本於職權所調查建立與少年有關之治安顧慮人口、輔導少年及警勤區簿冊、刑責區手冊等資料。
第3點
警察機關接獲少年法院就下列情形之通知,應辦理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一)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滿二年。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滿三年。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滿三年。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不在此限。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六)受無罪判決確定。
第4點
警察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一)警察機關接獲少年法院或他轄警察機關之通知後,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十日內辦理少年紀錄及資料之塗銷為原則。
(二)警察機關接獲通知後,若發現應受塗銷人之戶籍已遷往他轄,應檢附少年法院及第三點之資料轉知戶籍地警察機關依前款規定辦理塗銷。
第5點
辦理塗銷作業時,應注意下列情形:
(一)辦理本項作業,發現資料有誤或有其他疑義時,應即時與刑事警察局(紀錄科)聯繫。
(二)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係以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為對象。行為時未滿十八歲,經協尋而尋獲時已滿十八歲,或移送時已滿十八歲者,有關紀錄及資料亦應辦理塗銷。
(三)塗銷作業係為貫徹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保護少年之立法目的,故少年之違法行為若自未滿十八歲跨越至十八歲以上者,無論為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或數罪併罰,因所定之執行刑無從分割處理,已失去受該法保護之必要,故無塗銷規定之適用。
第6點
塗銷之方式如下:
(一)電腦檔案:應將檔案刪除。
(二)紙本資料:應將資料塗至無法辨識。
前項第二款之紙本資料並應集中以密件保存。但同時記載未滿十八歲及十八歲以上之紀錄及資料,不在此限。
第7點
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署:督導各警察機關對塗銷業務之執行。
(二)本署刑事警察局:
1‧刑案資訊系統中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刪除。
2‧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中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刪除。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1‧冊列輔導少年所建立之名冊及其移送、審理、輔導等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2‧督導並通知少年戶籍地之管轄警察分局塗銷少年前科紀錄、警勤區簿冊、刑責區手冊中之資料。
3‧冊列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四)警察分局:
1‧所轄偵查隊及分駐(派出)所建立之少年前科紀錄、警勤區簿冊、刑責區手冊中資料之塗銷。
2‧冊列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第8點
落實督導作為:
各級督考(導)人員應將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作業列為督考(導)重點,詳細查核檔存資料及相關警勤區簿冊、刑責區手冊資料,以瞭解執行情形。
本署每半年對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行情形評核工作一次,並視具體優劣情形,辦理獎懲。
第9點
為有效正確辦理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作業,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或利用資訊技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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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發布條文:::(名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依據: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司法院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八七)院台廳刑二字第一五七六二號函修正。
第2點
應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時機:
(一)受轉介處分之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三年後。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第3點
應塗銷之紀錄及資料:
各保存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警察機關,依其主管業務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冊列治安顧慮人口、冊列輔導少年及戶口素行資料中少年紀錄及資料。
第4點
受通知塗銷資料之期限:
各保存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警察機關,於接獲少年法院(庭)通知或相關單位函轉通知後,七日內辦畢。該少年戶籍已遷往他轄者,接獲少年法院(庭)通知之警察機關,應將該項資料轉知該少年戶籍地之警察局,依規定辦理。
第5點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之權責劃分:
(一)本署:督導各警察機關對少年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執行。
(二)本署刑事警察局:
1電腦刑案資料檔內少年紀錄及相關資料之塗銷。
2電腦檔內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紀錄資料之塗銷。
(三)市、縣(市)警察局:
1冊列輔導少年所建立之名冊及其移送、審理、輔導等少年紀錄及相關資料之塗銷。
2督導並通知少年戶籍地之管轄警察分局塗銷少年紀錄及戶口素行中之資料。
3冊列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紀錄及資料之塗銷。
(四)警察分局:
1所轄刑事組及分駐(派出)所,建立之少年紀錄及戶口素行中資料之塗銷。
2冊列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紀錄及資料之塗銷。
第6點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函文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