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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案件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90.11.26【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防字第2041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預防、保護作為:轄內連續發生之性侵害案件或常見犯罪類型,應立即反映分析,深入鄰里、社區,強化宣導或預警通報。

第2點


  各市、縣(市)警察局應指定性侵害專責處理單位:
  (一)各市、縣(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應指定性侵害案件專責組(隊),負責支援所屬分局、女警隊(組),處理性侵害案件之現場蒐證與偵辦工作。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刑事組,應指定性侵害案件專責小組,負責處理性侵害案件之偵防工作;各該專責小組如未配置女性偵查員,各該分局應指定三名以內之女警,支援該小組處理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相關事宜。
  (三)各警察機關內所屬單位,雖未被指定為性侵害專責單位,仍應辦理性侵害案件之偵防工作,並應請專責單位指導協助。
  (四)各市、縣(市)警察局女警隊,應彙整各專責單位及支援女警名冊,禁止非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女性」被害人相關事宜。
  (五)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性侵害專屬單位及支援女警以久任為宜。

第3點


  性侵害案件處理強調專人專責,各警察局應集中資源,對專責人員強化專業訓練,課程除相關法令及作業規範外,並應包托同理心等心理課程及偵查作為、詢問技術等。

第4點


  報案受理流程:
  (一)派出(分駐)所受理性侵害案件,應立即通報各市、縣(市)警察(分)局專責人員到場同步處理後,該專責人員應即將該案之全般案卷攜回處理。
  (二)署屬各警察機關(單位),受理性侵害案件,應比照前一、二款規定,就近通報各市、縣(市)警察(分)局,指派專責人員到場協同處理。

第5點


  性侵害案件證物之送驗應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警察機關防治性侵害工作手冊」等之規定,由專責人員處理。

第6點


  強化保密措施:
  (一)各類書表、通報資料如書明被害人姓名,於移送時應密封附卷;被害人姓名以代號顯示,如須使用傳真通報,應以電話告知方式為之。
  (二)亂倫案件嫌疑人或關係人身分之揭露,將連帶導致被害人身分曝光,故亦應以代號稱之。
  (三)如嫌疑人或關係人身分之揭露,有致被害人身分曝光之虞者,應由處理人員秉持專業判斷從嚴適用代號之規定。
  (四)性交易之關係人,如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者,應使用代號。

第7點


  強化警政署性侵害防治處理系統之資料建構與應用:「性侵害防治處理系統」係委託專家設計之系統,預期能提升查詢性侵害案件之效率,提高破案率,為期本系統能發揮應有效能,各警察局應督促各專責人員均能對涉及本系統之各環節縝密處理,並不定期對應用本系統所達到之效益,撰提專案報告送警政署核備,以達到全面提升性侵害犯罪案件偵辦效能之目的。

第8點


  落實未破案件管制:各該轄除定期統計、分析轄區內性侵害犯罪狀況外,仍應就嫌疑人不明之未破案件,製作偵查計畫,就各項跡證研判分析,務期堅持破案之決心,並詳查是否有類似個案或連續犯罪之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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