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88.12.06【發布機關】法務部、內政部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務部(85)法檢字第01679號函、內政部(85)台內警字第8570075號函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1點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法務部(88)法檢字第003133號函、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8871831號函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2點
本要點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並參酌檢警辦案之實務需要訂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轄區警察機關共同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專責辦理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
督導小組由左列成員組成: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檢察官二人。
(四)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科長(或專員)各一人。
(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及偵查隊長一人。
督導小組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召集人,檢察官一人兼執行秘書。
執行小組由左列成員組成:
(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若干人,並配置書記官若干人。
(二)前開法院檢察署轄區內之縣市警察局局長及刑警(大)隊隊長及行政(科)課長。
執行小組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召集人,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
督導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左:
(一)指揮督導各地執行小組工作績效。
(二)研擬設立或委由民間機構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
(三)研議解答各執行小組工作之疑義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遇有跨越數地方法院檢察署訴訟轄區之本條例犯罪案件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五)審核各執行小組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之督導事項。
督導小組每六個月召開「督導會報」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會議紀錄分別陳報法務部及內政部備查。
執行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左:
(一)加強偵辦本條例之犯罪。
(二)受理本條例案件之檢舉及自首。
(三)按月陳報工作績效,由督導小組審核。
(四)督導小組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之執行事項。
執行小組每三個月召開「執行會報」一次,檢討執行成效,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會議紀錄陳報督導小組備查。
執行小組應特別注意各媒體廣告,發現有以廣物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即主動積極偵辦,並進而追查本條例所列之各項犯罪。
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應適時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或各種集會宣導政府偵辦本條例犯罪之決心,並鼓勵民眾檢舉。
為加強小組成員所屬單位相互間及與轄內其他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相關社政、教育、衛生等單位或團體間之聯繫與協調,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應各與前述單位、團體間建立聯絡人制度。督導會報與執行會報召開時,並得請前述相關單位或團體列席。
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各成員辦理相關工作所需經費、交通工具、蒐證器材,由所屬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必要時可動用第二預備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88.12.06【發布機關】法務部、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要點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並參酌檢警辦案之實務需要訂定之。
第2點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轄區警察機關共同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專責辦理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
第3點
督導小組由左列成員組成: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檢察官二人。
(四)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科長(或專員)各一人。
(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及偵查隊長一人。
督導小組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召集人,檢察官一人兼執行秘書。
第4點
執行小組由左列成員組成:
(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若干人,並配置書記官若干人。
(二)前開法院檢察署轄區內之縣市警察局局長及刑警(大)隊隊長及行政(科)課長。
執行小組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召集人,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
第5點
督導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左:
(一)指揮督導各地執行小組工作績效。
(二)研擬設立或委由民間機構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
(三)研議解答各執行小組工作之疑義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遇有跨越數地方法院檢察署訴訟轄區之本條例犯罪案件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五)審核各執行小組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之督導事項。
第6點
督導小組每六個月召開「督導會報」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會議紀錄分別陳報法務部及內政部備查。
第7點
執行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左:
(一)加強偵辦本條例之犯罪。
(二)受理本條例案件之檢舉及自首。
(三)按月陳報工作績效,由督導小組審核。
(四)督導小組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之執行事項。
第8點
執行小組每三個月召開「執行會報」一次,檢討執行成效,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會議紀錄陳報督導小組備查。
第9點
執行小組應特別注意各媒體廣告,發現有以廣物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即主動積極偵辦,並進而追查本條例所列之各項犯罪。
第10點
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應適時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或各種集會宣導政府偵辦本條例犯罪之決心,並鼓勵民眾檢舉。
第11點
為加強小組成員所屬單位相互間及與轄內其他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相關社政、教育、衛生等單位或團體間之聯繫與協調,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應各與前述單位、團體間建立聯絡人制度。督導會報與執行會報召開時,並得請前述相關單位或團體列席。
第12點
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各成員辦理相關工作所需經費、交通工具、蒐證器材,由所屬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必要時可動用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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