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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79.02.1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73)警署刑偵字第5192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79)警署刑偵字第6239號函修正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各警察機關得視實際工作需要,向當地郵局洽設易記之專用信箱,以供民眾提供獲罪線索。

第3點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電話,自動電話或警用電話報案,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第4點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均應嚴予保密。如其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可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

第5點


  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應指派專人負責,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保密。不論是否管轄之機關,均應立即親切受理,不得推諉延誤。

第6點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無論係書面或口頭紀錄資料,均不得附錄於案卷。如須辦理移送者,應另行蒐集證據為之,並不得將其列為刑案移送(報告)書之關係人,以資保密。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警察機關承辦人應出庭說明之,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源。

第7點


  各警察機關不得將提供線索民眾之身分、資料對外洩密。違反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依法究辦。但經提供線索民眾同意接受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第8點


  凡由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因而制止犯罪發生或偵破犯罪案件或協助緝獲逃犯者,分別視個案情形,從優核發獎金。民眾如不願接受獎金,應依其身分事蹟及意願請發益群獎章、榮譽章、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9點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之獎勵標準如左:
  一、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三至二十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至十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五千至二萬元。
  二、提供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二至十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至六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三千至一萬元。
  三、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至六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五千至二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二至八千元。
  四、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五千至四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三千至二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至六千元。
  五、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究辦或協助緝獲逃犯者,依案情及實際狀況,核發獎金新台幣一至二十萬元。
  民眾提供具體犯罪線索,因而破案,對治安具有特殊貢獻,或逮捕現行犯或協助緝獲逃犯情節重大者,得專案核發獎金,並得請發益群獎章、榮譽章。
  訂有懸賞金額或其他法令有較優獎金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0點


  刑案等級區分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訂發「刑案等級偵防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第11點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12點


  不願使用真實姓名之民眾,除核發獎金、獎品外,以不請發獎章、榮譽章、獎狀為原則。

第13點


  各項獎勵之具領手續,應力求簡化,凡不使用真實姓名者,依其約定之化名、符號或暗語核對具領,可免驗其身分證明。但應由承辦人簽章證明。

第14點


  各警察機關應視實際工作需要,編列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獎勵經費預算,以供支應,經費不足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支援。

第15點


  依本要點發給民眾之獎金,各警察機關主管應切實監督迅速發給,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抑留或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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