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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發布日期】106.01.1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內政部(85)台內警字第85735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00913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警察人員查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六、接獲民眾檢察有關本條例案件,積極協調處理,有具體優良表現者。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一、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整理、編撰本條例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完整,有具體事蹟者。
  四、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跨越二縣(市)以上之本條例案件,績效卓著者。

第5條


  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全國性案件,功績宏著者,記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工作,執行不力者。
  二、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情節尚輕者。
  三、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不遵法令規定執行者。
  四、執行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不力者。
  五、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不力者。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者。
  七、接獲民眾檢舉有關本條例案件,執行不力者。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
  一、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案件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成績特劣者。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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