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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發布日期】90.12.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警政署(90)警署刑司字第204340號函訂定全文6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使警察人員拘捕、留置人犯,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警銬,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拘捕人犯前,應先儘速瞭解案情及拘捕對象之身分地位,俾供配置警力及屆時是否使用警銬之參考。

第3點


  拘捕對象拒捕或脫逃,得併使用警銬。

第4點


  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拘捕時之態度。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第5點


  人犯留置期間,基於事實需要,以使用手銬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使用腳銬。

第6點


  對通知到場、自首或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警銬。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轉換為逮捕或逕行拘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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