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90.12.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警政署(90)警署刑司字第204340號函訂定全文6點
為使警察人員拘捕、留置人犯,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警銬,特訂定本要點。
拘捕人犯前,應先儘速瞭解案情及拘捕對象之身分地位,俾供配置警力及屆時是否使用警銬之參考。
拘捕對象拒捕或脫逃,得併使用警銬。
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拘捕時之態度。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人犯留置期間,基於事實需要,以使用手銬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使用腳銬。
對通知到場、自首或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警銬。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轉換為逮捕或逕行拘提者,不在此限。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發布日期】90.12.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使警察人員拘捕、留置人犯,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警銬,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拘捕人犯前,應先儘速瞭解案情及拘捕對象之身分地位,俾供配置警力及屆時是否使用警銬之參考。
第3點
拘捕對象拒捕或脫逃,得併使用警銬。
第4點
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拘捕時之態度。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第5點
人犯留置期間,基於事實需要,以使用手銬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使用腳銬。
第6點
對通知到場、自首或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警銬。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轉換為逮捕或逕行拘提者,不在此限。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