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85.08.2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79)警署督(二)字第52002號函訂頒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85)警署督字第63127號函
依據
一、警察勤務條例。
二、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強化勤務紀律基本要求:
一、奉公守法、服從命令。
二、愛護部屬、以身作則。
三、愛民便民、熱心服務。
四、負責盡職、講求效率。
五、儀容端莊、態度和藹。
強化勤務紀律重點項目:
一、接受報案紀律:對民眾報案或請求事項,應迅速依法妥善處理,並嚴禁左列情事:
(一)藉故推諉怠忽或無故延誤。
(二)態度欠佳、言詞不耐、置之不理或不當勸阻民眾報案。
(三)非屬本轄案件拒不受理,又不立即通報管轄單位處理。
(四)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不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
二、貫徹報告紀律:凡應報告上級或通報有關單位之案(事)件,應依規定迅速報告或通報,並嚴禁左列情事:
(一)匿報、遲報或作虛偽不實之報告。
(二)不依規定初報、續報、結報。
(三)未偵破案件以大報小,或為求績效,將已偵破案件以小報大,陳報不實,以增加件數。
(四)越區辦案,未依規定通報。
三、執行勤務紀律:各種勤務,應依照規定及勤務分配表指派項目認真執行,嚴禁有左列情事:
(一)怠勤、逃勤、遲到、早退或不依規定執行勤務。(利用無線電逃勤、怠勤者,應加重處分)
(二)對於應查報、勸導、取締之事項,徇私、枉法、執行不力或查報不實。
(三)奉派執行勤務違抗命令或不聽調遣或擅離職守。
(四)勤區查察勤務不預定腹案或不依腹案實施或執行敷衍塞責。
(五)巡邏、路檢、臨檢勤務不依規定執行及不依規定報告。
(六)勤務單位主管未親自適切規劃勤務及認真督導、考核。
(七)受理刑案未登記,意圖公案私辦或不遵守事前簽辦、事中聯絡、事後報告之辦案程序規定。
(八)以不正當之方法或違反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之規定實施偵查,致生不良後果。
(九)嫌犯身分,未經查核清楚,案件處理輕率。
(一○)處理交通事故態度不佳、蒐證不全、繪圖草率、執法不公、敷衍了事,致民眾權益受損。
四、使用裝備紀律:各項應勤裝備及器材應依規定攜帶使用,並妥善保管維護,嚴禁有左列情形:
(一)不依規定攜帶。
(二)不依規定領用。
(三)不依規定保管維護。
(四)因攜帶、保管、使用、維護不善而生損壞或遺失。
五、服裝儀容態度:執行勤務時,應服裝整潔(服行便衣勤務時除外)儀容端莊、態度和藹,嚴禁有左列情事:
(一)精神不振、倚牆站立或於巡邏車內睡覺。
(二)服裝儀容不整、裝備未依規定配戴。
(三)併崗聊天、態度傲慢、言行粗暴。
(四)執勤抽煙、嚼食檳榔、姿態不雅。
強化勤務紀律具體作法:
一、嚴密督導:各單位主官(管)、督察、業務系統應分層負責就相關之勤務切實督導,深入考查紀律與績效,發現有偏失或不依規定認真執行者,應即主動指導或查明處理。
二、定期檢討:各警察機關應將勤務紀律優劣得失,提報檢討改進;每月應將檢討情形填表報其上級警察機關。(如附統計報表格式)
三、厲行獎懲:
(一)對服勤認真績效優良及違反勤務紀律之員警,應依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獎懲。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1延誤或拒不受理報案,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2故意匿報案(事)件,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3對於應查報、取締之事項,有意庇縱而知情不報或執行不力,情節重大者。
4武器裝備管理不善,致生重大事故者。
5拘留所管理不善,致生重大事故者。
6未事先聯繫或報准,擅自越區辦案發生不良後果者。
7違反本案要點規定,六個月內處分三次以上,仍不知悔改者。
(三)凡涉及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一所列工作風紀案件,依該計畫規定查處。
(四)凡優劣事蹟尚未達嘉獎或申誡之標準者,經簽報主管核定後予以「優蹟」或「劣蹟」登記發布。累記「優蹟」六次者予以嘉獎,「劣蹟」六次者予以申誡,「優蹟」與「劣蹟」准相互抵銷。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於嘉獎(申誡)四次以下範圍內為度。
(五)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未盡教育、管理督導之責,致所屬發生重大違反勤務紀律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六)獎懲除應報上級核定之案件,應於查結後十五日內簽報核定發布。
本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各市、縣(市)警察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酌情自訂執行要點,切實執行。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紀律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85.08.2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依據
一、警察勤務條例。
二、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第2點
強化勤務紀律基本要求:
一、奉公守法、服從命令。
二、愛護部屬、以身作則。
三、愛民便民、熱心服務。
四、負責盡職、講求效率。
五、儀容端莊、態度和藹。
第3點
強化勤務紀律重點項目:
一、接受報案紀律:對民眾報案或請求事項,應迅速依法妥善處理,並嚴禁左列情事:
(一)藉故推諉怠忽或無故延誤。
(二)態度欠佳、言詞不耐、置之不理或不當勸阻民眾報案。
(三)非屬本轄案件拒不受理,又不立即通報管轄單位處理。
(四)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不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
二、貫徹報告紀律:凡應報告上級或通報有關單位之案(事)件,應依規定迅速報告或通報,並嚴禁左列情事:
(一)匿報、遲報或作虛偽不實之報告。
(二)不依規定初報、續報、結報。
(三)未偵破案件以大報小,或為求績效,將已偵破案件以小報大,陳報不實,以增加件數。
(四)越區辦案,未依規定通報。
三、執行勤務紀律:各種勤務,應依照規定及勤務分配表指派項目認真執行,嚴禁有左列情事:
(一)怠勤、逃勤、遲到、早退或不依規定執行勤務。(利用無線電逃勤、怠勤者,應加重處分)
(二)對於應查報、勸導、取締之事項,徇私、枉法、執行不力或查報不實。
(三)奉派執行勤務違抗命令或不聽調遣或擅離職守。
(四)勤區查察勤務不預定腹案或不依腹案實施或執行敷衍塞責。
(五)巡邏、路檢、臨檢勤務不依規定執行及不依規定報告。
(六)勤務單位主管未親自適切規劃勤務及認真督導、考核。
(七)受理刑案未登記,意圖公案私辦或不遵守事前簽辦、事中聯絡、事後報告之辦案程序規定。
(八)以不正當之方法或違反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之規定實施偵查,致生不良後果。
(九)嫌犯身分,未經查核清楚,案件處理輕率。
(一○)處理交通事故態度不佳、蒐證不全、繪圖草率、執法不公、敷衍了事,致民眾權益受損。
四、使用裝備紀律:各項應勤裝備及器材應依規定攜帶使用,並妥善保管維護,嚴禁有左列情形:
(一)不依規定攜帶。
(二)不依規定領用。
(三)不依規定保管維護。
(四)因攜帶、保管、使用、維護不善而生損壞或遺失。
五、服裝儀容態度:執行勤務時,應服裝整潔(服行便衣勤務時除外)儀容端莊、態度和藹,嚴禁有左列情事:
(一)精神不振、倚牆站立或於巡邏車內睡覺。
(二)服裝儀容不整、裝備未依規定配戴。
(三)併崗聊天、態度傲慢、言行粗暴。
(四)執勤抽煙、嚼食檳榔、姿態不雅。
第4點
強化勤務紀律具體作法:
一、嚴密督導:各單位主官(管)、督察、業務系統應分層負責就相關之勤務切實督導,深入考查紀律與績效,發現有偏失或不依規定認真執行者,應即主動指導或查明處理。
二、定期檢討:各警察機關應將勤務紀律優劣得失,提報檢討改進;每月應將檢討情形填表報其上級警察機關。(如附統計報表格式)
三、厲行獎懲:
(一)對服勤認真績效優良及違反勤務紀律之員警,應依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獎懲。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1延誤或拒不受理報案,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2故意匿報案(事)件,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3對於應查報、取締之事項,有意庇縱而知情不報或執行不力,情節重大者。
4武器裝備管理不善,致生重大事故者。
5拘留所管理不善,致生重大事故者。
6未事先聯繫或報准,擅自越區辦案發生不良後果者。
7違反本案要點規定,六個月內處分三次以上,仍不知悔改者。
(三)凡涉及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一所列工作風紀案件,依該計畫規定查處。
(四)凡優劣事蹟尚未達嘉獎或申誡之標準者,經簽報主管核定後予以「優蹟」或「劣蹟」登記發布。累記「優蹟」六次者予以嘉獎,「劣蹟」六次者予以申誡,「優蹟」與「劣蹟」准相互抵銷。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於嘉獎(申誡)四次以下範圍內為度。
(五)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未盡教育、管理督導之責,致所屬發生重大違反勤務紀律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六)獎懲除應報上級核定之案件,應於查結後十五日內簽報核定發布。
第5點
本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各市、縣(市)警察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酌情自訂執行要點,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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