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95.06.19【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日內政部(79)台內警字第767520號函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六日內政部(79)台內警字第811859號函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內政部(83)台內警字第8381986號函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867053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5‧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內政部台(九十)內警字第908016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6‧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020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1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7‧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87081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為利警察機關執行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各警察機關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勤務、部署警力。員警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或督導勤務者,給予超勤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要點審核作業,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究辦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支領對象:
(一)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且實際執行之員警。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勤務者。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
(一)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
(二)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一百小時為上限;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關核定之標準發給。
超勤時數之核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超過八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機關主官核定外,不超過四小時。但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者。
2‧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者
3‧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之。
(四)專屬或專業警察機關,依據任務需要超勤加班費時數之核計,比照辦理。
作業規定:
(一)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行政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督察單位: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規定實施。
4‧會計單位:超勤加班費之審核及經費控制。
5‧各級主官(管)負查(審)核之全責。
(二)員警超勤補休者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三)為鼓勵員警戮力從公,全心全力為民服務,超勤加班費統由各單位於次月底前,按月發給,並附具清單。
本案所需經費依各單位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依法令規定借調他機關,於警察機關支薪且實際執行警察勤務之員警,準用本要點規定。
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發布日期】95.06.1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利警察機關執行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各警察機關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勤務、部署警力。員警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或督導勤務者,給予超勤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第3點
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要點審核作業,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究辦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4點
支領對象:
(一)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且實際執行之員警。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勤務者。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第5點
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
(一)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
(二)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一百小時為上限;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關核定之標準發給。
第6點
超勤時數之核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超過八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機關主官核定外,不超過四小時。但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者。
2‧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者
3‧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之。
(四)專屬或專業警察機關,依據任務需要超勤加班費時數之核計,比照辦理。
第7點
作業規定:
(一)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行政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督察單位: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規定實施。
4‧會計單位:超勤加班費之審核及經費控制。
5‧各級主官(管)負查(審)核之全責。
(二)員警超勤補休者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三)為鼓勵員警戮力從公,全心全力為民服務,超勤加班費統由各單位於次月底前,按月發給,並附具清單。
第8點
本案所需經費依各單位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9點
依法令規定借調他機關,於警察機關支薪且實際執行警察勤務之員警,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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