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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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84.06.16【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內政部警政署(84)警署刑偵字第7310號函訂頒
為鼓勵民眾主動報案,使警察機關能立即反應、迅速偵處,並防杜匿報刑案情事,確保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應確實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暨「犯罪紀錄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辦理。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
三聯單一式三份一律採用三十二開打字鉛印,不得任意加大或縮小,以資統一,第一聯為黃色,第二聯淺藍色,第三聯白色,第一聯及第二聯應使用非碳複寫紙張印製,俾便複寫,第三聯背面則另加印製案類及代碼。(詳如附件)
一、受理時間欄:係指登載本三聯單時之受理時間,以國曆用阿拉伯數字登載之。
二、受理方式欄:概分為四種
(一)親自報案:係指報案人親自向警察機關或線上值勤警察人員報案者。
(二)電話報案:係指報案人以電話直接向受理報案單位報案者。
(三)通報報案:係指報案人利用「一一○報案系統」或其他單位或經由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者。
(四)其他:係指上述三種之方式外或上級機關交查辦理之案件。
三、案類欄:列舉各類案號代碼,可作多項選填。例如犯罪行為觸犯多項罪名,即可多項選填之,至於案類欄內未列舉者,則填選「其他」,並於括弧內填記阿拉伯數字之代碼(詳報案三聯單第三聯背面)。
四、報案人欄:核對報案人身分後填入,除姓名及証件字首英文外,餘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五、被害人欄:填寫被害人姓名;若被害人多人時,則以「○○○等幾人」填記。但被害人屬機關、法人團體時,則填寫其負責人姓名或法定代理人。
六、發生(現)時間、地點欄:以中文正楷書寫外,餘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七、報案人簽名欄:
(一)本欄中前段文字簡述(台端於上記時地向本單位報案(案類○○),受理後積極偵辦中),其間括弧○○,請填單人員將受理案類以代碼填寫。
(二)將單據交付報案人前,請報案人對報案三聯單內容確認無訛後始簽章;若報案人不願領取或查無報案人者,應於此欄加註說明。
八、填單人職章欄:本欄由處理員警填寫後加蓋職章或以正楷簽名。
九、主管職章欄:由受理員警前往現場勘查確認無謊報情事,填單完畢蓋章或簽名後,交由主管核章。
一○、建檔人職章欄:第一聯於轉報分局後交由分局承辦人將資料輸入電腦列管後,加蓋職章。
一一、單位主官(管)核章欄:係指電腦輸入單位之主管應對本單詳細審核後加蓋職章,俾利追蹤考核。
一二、流水編號欄:共含十二碼,前四碼為受理機關代碼,後八碼為單據順序碼,循環編列。
填具報案三聯單權責規定:
處理員警應於填單前確遵「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三章第五節勘驗搜證之規定,落實現場勘查及蒐集跡證等工作;有關填單方式、程序及權責詳如後表:▼
傳送(交)方式■
交付時機:
一、親自報案案情單純,受理單位處理員警於勘查現場或處理案件確認無訛後,始填具報案三聯單並請報案人簽名,再將第二聯交付報案人。
二、報案人以電話或「一一○」等方式報案時,處理員警確認成案後,應通知報案人簽名及交付報案三聯單之第二聯,如無法聯繫或不願前來簽名取單時,應於報案人簽名欄加註說明(聯繫時間、方式),以便結案;第一聯仍送分局登錄存檔,第二、三聯則由受理報案單位保存。
三、被害人、關係人、第三者均表明不需要報案三聯單時,仍應簽註詳細事由第一聯仍送分局登錄存檔,第二、三聯則由受理單位存查。
四、同一案件,同時向管轄分駐(派出)所、分局、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報案,經查証成案無爭議性後,統由轄區分駐(派出)所開具報案三聯單交付報案人。
五、多人同一時段向數單位報案時,或同一案件報案人或被害人數人時仍以一案一表為原則,掣交報案三聯單以被害人、關係人及第三者為順序,未領獲報案三聯單之報案人則告之以該案已開具流水編號,以便查核。
六、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有管轄責任爭議案件,由受理報案在先單位填具報案三聯單交付報案人,至管轄責任爭議,另循行政體系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定之。
七、無刑案現場致不能勘查確認所報案情是否成案,而報案人堅持索取報案三聯單時,轄區分局得以書函或簡便行文表等書面文件,核實答覆。
八、被害人同屬報案人時,如被害人因故離去或傷亡送醫或其他因素無法交付時,得將報案三聯單交由以電話或親自報案之關係人或第三者,如報案三聯單已交付現場被害人時,應將報案三聯單之流水編號告知原報案之關係人或第三者。
受理報案單位之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由各警察局(刑警「大」隊)統一印製,前四碼為受理機關代碼,後八碼為單據順序碼,循環編列,以便逐案登錄,單據須保存三年,不得撕毀作廢,若有污損、誤填等特殊情況,另案陳報核備。
已開具報案三聯單之案件,於「工作紀錄簿」等相關簿冊上,仍需登載該案處理經過及報案三聯單流水編號。
書面報案(含交查、交辦及具函檢舉告訴、委託),由值日(班)人員或公文登記桌受理後,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登記辦理。
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或情資,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不列入核發報案三聯單範圍內。
受理外籍人士報案或涉外案件,仍依現行涉外案件處理規定辦理。
刑案報案三聯單由各警察局於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印製。
凡違反本作業要點人員,經各級督察人員查實後,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暨其他相關規定從重議處,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各專業警察單位受理民眾刑案報案應比照本要點辦理。
本要點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試行實施,並於半年後檢討修正。(附件略)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84.06.1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鼓勵民眾主動報案,使警察機關能立即反應、迅速偵處,並防杜匿報刑案情事,確保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應確實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暨「犯罪紀錄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3點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第4點
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
三聯單一式三份一律採用三十二開打字鉛印,不得任意加大或縮小,以資統一,第一聯為黃色,第二聯淺藍色,第三聯白色,第一聯及第二聯應使用非碳複寫紙張印製,俾便複寫,第三聯背面則另加印製案類及代碼。(詳如附件)
一、受理時間欄:係指登載本三聯單時之受理時間,以國曆用阿拉伯數字登載之。
二、受理方式欄:概分為四種
(一)親自報案:係指報案人親自向警察機關或線上值勤警察人員報案者。
(二)電話報案:係指報案人以電話直接向受理報案單位報案者。
(三)通報報案:係指報案人利用「一一○報案系統」或其他單位或經由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者。
(四)其他:係指上述三種之方式外或上級機關交查辦理之案件。
三、案類欄:列舉各類案號代碼,可作多項選填。例如犯罪行為觸犯多項罪名,即可多項選填之,至於案類欄內未列舉者,則填選「其他」,並於括弧內填記阿拉伯數字之代碼(詳報案三聯單第三聯背面)。
四、報案人欄:核對報案人身分後填入,除姓名及証件字首英文外,餘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五、被害人欄:填寫被害人姓名;若被害人多人時,則以「○○○等幾人」填記。但被害人屬機關、法人團體時,則填寫其負責人姓名或法定代理人。
六、發生(現)時間、地點欄:以中文正楷書寫外,餘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七、報案人簽名欄:
(一)本欄中前段文字簡述(台端於上記時地向本單位報案(案類○○),受理後積極偵辦中),其間括弧○○,請填單人員將受理案類以代碼填寫。
(二)將單據交付報案人前,請報案人對報案三聯單內容確認無訛後始簽章;若報案人不願領取或查無報案人者,應於此欄加註說明。
八、填單人職章欄:本欄由處理員警填寫後加蓋職章或以正楷簽名。
九、主管職章欄:由受理員警前往現場勘查確認無謊報情事,填單完畢蓋章或簽名後,交由主管核章。
一○、建檔人職章欄:第一聯於轉報分局後交由分局承辦人將資料輸入電腦列管後,加蓋職章。
一一、單位主官(管)核章欄:係指電腦輸入單位之主管應對本單詳細審核後加蓋職章,俾利追蹤考核。
一二、流水編號欄:共含十二碼,前四碼為受理機關代碼,後八碼為單據順序碼,循環編列。
第5點
填具報案三聯單權責規定:
處理員警應於填單前確遵「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三章第五節勘驗搜證之規定,落實現場勘查及蒐集跡證等工作;有關填單方式、程序及權責詳如後表:
第6點
傳送(交)方式
第7點
交付時機:
一、親自報案案情單純,受理單位處理員警於勘查現場或處理案件確認無訛後,始填具報案三聯單並請報案人簽名,再將第二聯交付報案人。
二、報案人以電話或「一一○」等方式報案時,處理員警確認成案後,應通知報案人簽名及交付報案三聯單之第二聯,如無法聯繫或不願前來簽名取單時,應於報案人簽名欄加註說明(聯繫時間、方式),以便結案;第一聯仍送分局登錄存檔,第二、三聯則由受理報案單位保存。
三、被害人、關係人、第三者均表明不需要報案三聯單時,仍應簽註詳細事由第一聯仍送分局登錄存檔,第二、三聯則由受理單位存查。
四、同一案件,同時向管轄分駐(派出)所、分局、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報案,經查証成案無爭議性後,統由轄區分駐(派出)所開具報案三聯單交付報案人。
五、多人同一時段向數單位報案時,或同一案件報案人或被害人數人時仍以一案一表為原則,掣交報案三聯單以被害人、關係人及第三者為順序,未領獲報案三聯單之報案人則告之以該案已開具流水編號,以便查核。
六、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有管轄責任爭議案件,由受理報案在先單位填具報案三聯單交付報案人,至管轄責任爭議,另循行政體系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定之。
七、無刑案現場致不能勘查確認所報案情是否成案,而報案人堅持索取報案三聯單時,轄區分局得以書函或簡便行文表等書面文件,核實答覆。
八、被害人同屬報案人時,如被害人因故離去或傷亡送醫或其他因素無法交付時,得將報案三聯單交由以電話或親自報案之關係人或第三者,如報案三聯單已交付現場被害人時,應將報案三聯單之流水編號告知原報案之關係人或第三者。
第8點
受理報案單位之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由各警察局(刑警「大」隊)統一印製,前四碼為受理機關代碼,後八碼為單據順序碼,循環編列,以便逐案登錄,單據須保存三年,不得撕毀作廢,若有污損、誤填等特殊情況,另案陳報核備。
第9點
已開具報案三聯單之案件,於「工作紀錄簿」等相關簿冊上,仍需登載該案處理經過及報案三聯單流水編號。
第10點
書面報案(含交查、交辦及具函檢舉告訴、委託),由值日(班)人員或公文登記桌受理後,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登記辦理。
第11點
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或情資,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不列入核發報案三聯單範圍內。
第12點
受理外籍人士報案或涉外案件,仍依現行涉外案件處理規定辦理。
第13點
刑案報案三聯單由各警察局於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印製。
第14點
凡違反本作業要點人員,經各級督察人員查實後,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暨其他相關規定從重議處,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第15點
各專業警察單位受理民眾刑案報案應比照本要點辦理。
第16點
本要點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試行實施,並於半年後檢討修正。(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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