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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93.09.08【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紀字第7411號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紀字第8412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紀字第093000956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正確運用電腦刑案資料,以維護國家安全及提昇行政效能,並避免侵害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第2點


  本署電腦刑案資料,以提供警察機關偵防犯罪需要,司法、軍法機關審判量刑參考,以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等相關業務法令規定需要之查詢,非有法令依據者,一律不得對外受理刑案資料之查詢、提供。

第3點


  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之管制:
  (一)刑案資料查詢及縮影資料調閱作業密碼,經本署配發各使用單位,由各使用單位配賦各終端工作站相關人員查詢、調閱縮影資料作業時使用,不得浮濫。
  (二)各單位所有終端工作站,以查詢本單位犯罪偵防或勤業務所需刑案資料為限,各單位主管應確實加強督考。
  (三)中央政府機關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等,因忠誠調查及其他相關業務需要,函請各警察機關查詢刑案資料者,依公文處理程序及有關個案所依據之法令辦理。中央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所需刑案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各級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所需刑案資料,由各該地區之警察局刑警大隊(刑警隊)提供,其他各專業警察機關及警察分局,均不得對外提供查詢刑案資料。
  (四)受理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者,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辦理。
  (五)本署各組、室、隊及各專業警察機關,如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規定之查詢者,請確實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本作業規定及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4點


  凡少年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之刑案資料,應塗銷而尚未接獲少年法院(庭)通知塗銷者,均不得查詢提供。

第5點


  非應治安、情報單位偵辦刑案,軍法、司法機關審判量刑參考或依法令規定者外,下列各款資料,嚴禁提供。
  (一)經撤銷之軍法、司法通緝資料。
  (二)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判決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等資料。
  (三)無偵處判決結果之刑案資料。

第6點


  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應注意事項:
  (一)發現資料不完整或無偵處判決結果時,請向本署刑事警察局紀錄科或原審判司法機關查詢。
  (二)受理書面查詢,經檢查有刑案或通緝(查尋)資料者,應製作刑案、通緝(查尋)資料查詢結果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式二份,一份送查詢單位,一份附卷存查。
  (三)各警察機關,基於偵防犯罪工作及勤業務需要,查詢、調閱刑案資料時,應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因使用不當,而發生洩密情事者,負一切法律責任。
  (四)各單位基於偵防犯罪(路檢、臨檢)工作需要,依規定以無線電或電話查詢刑案資料時,應特別注意被查詢人之名譽及隱私,不得將所查詢之個人刑案資料,當場公開宣告。
  (五)本署刑事警察局資訊系統所建置之犯罪個案刑案紀錄檔資料,僅供警察機關內部偵防犯罪及規劃勤、業務參考之用,嚴禁對外查詢、提供。

第7點


  本署及各警察機關所提供之各項刑案紀錄資料,僅供參考;所提供之紀錄資料內容如與軍法、司法機關之原偵處、(裁)判決資料等有出入時,應以軍法、司法機關之原始資料為準,如發現資料有不符或錯漏時,並請提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或函知本署(刑事警察局)更正。

第8點


  本署及各警察機關對各項刑案紀錄資料,均須嚴格守密,如因洩漏而侵害民眾權益者,追究其責任;有關電腦刑案資料作業之保密,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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