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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8.01.07【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86)警署刑偵字第737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21950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0980010009號函修正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政府增進行政效率,展現以民意為依歸之行政取向,便利民眾有關刑事案件之報案,即時處置,建立良好警民關係,促進警民合作,強化治安維護,確保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窗口,規定如下:
  (一)一一○報案電話。
  (二)全國各級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第3點


  本要點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一)民眾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刑事案件,均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推諉,受理後應即派員查證並妥適處理,另將受理報案之情形登錄於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並依規定上傳,以備通報處置、追蹤查考。委託他人(第三者)報案時,其處理方式與受理本人報案之程序相同。
  (二)不論特殊、重大或普通刑案件及當事人身分,均應態度誠懇和藹,立即反應。
  (三)受理報案因情況急迫,需即時追緝逃犯、救護傷患或排除急難、危難時,應即時處置,如受限於人力、物力或其他因素,無法達成時,應迅速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案件管轄分局(警察局)或相關單位,共同協力妥適處理。
  (四)執勤員警受理民眾報案,除遇緊急狀況需即時反應處置外,應引導至最近之報案窗口。
  (五)各級警察機關對於其所屬單位受理報案及處置偵辦情形應予追蹤考核。
  (六)接受言詞告訴或告發時,除需即時反應及派員查證外,應當場製作筆錄。
  (七)如非緊急案件,報案人以電話要求警察機關派員至其住所製作相關文書資料,應視警力及個案事實自行斟酌處理。
  (八)各級警察機關受理各類刑案報案及案件管轄責任區分,應依據本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辦理。但刑案紀錄表之製作,應另依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填輸。

第4點


  本要點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或電話報案或逕電「一一○」報案者,應依「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開具報案三聯單,依法偵辦。如為汽、機車失竊(或遺失)案件,經查證屬實後,另依「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車資料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2.民眾以前目以外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簽核、分辦,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二)非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報案者,經查證屬實應即製作報案筆錄,且不分情況急迫與否,均應立即通報並將所有資料先行傳送管轄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筆錄、相關卷證及受理報案紀錄影本等相關資料,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分局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全案相關資料另函補送管轄警察分局並副知報案人,始完成通報程序。
  2.民眾以電話報案者應予以受理並記錄,即時通報並傳送受理報案紀錄至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3.民眾以前二目以外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列管,並即函轉或傳真通報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上開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4.民眾後續提供之相關資料及物證,不得以案件已轉送他單位偵辦為由拒絕、推諉,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由分局於二十四小時內轉送管轄分局並副知報案人。
  5.接獲通報之警察分局不得以非案件管轄責任機關為由逕行轉送其他分局或拒絕接收,如對管轄責任有爭議者,應報請共同之上級警察機關指定之。

第5點


  有關受理辦案之處理作業,除本要點規定者外,仍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6點


  未依規定受理民眾報案與延誤、未完成通報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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