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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警察機關加強員警意見溝通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1.03.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1002944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落實意見溝通,解決問題,提振士氣,促進和諧,塑造優質警察團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各級警察機關每半年應召集本機關員工舉行一次座談會,所屬單位得派代表參加,由主官親自主持,各業務單位主管列席解答問題,每次會議以二小時為原則。

第3點


  座談會之舉行,得併常年訓練實施;各警察分局、段、所、大(中)隊得利用聯合勤教或定期會報實施;分駐(派出)所、分(小)隊等基層勤務機構得併勤前教育實施;內勤幕僚單位得利用業務會報時實施。

第4點


  各級警察機關主官(管)得視需要,不拘形式,率同主要幕僚人員至所屬單位,聽取員警意見,適時解決問題。

第5點


  各級警察機關應設置意見箱及電子信箱(e-mail),由權責單位負責彙整員警反映意見,立即送請業務單位處理,並復知當事人。

第6點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印發刊物(月刊、季刊、通訊等),應開闢「意見廣場」專欄,鼓勵員警多加利用,以溝通意見。

第7點


  各級主官(管)應運用下列輔助方式,溝通員警意見:
  (一)利用查勤或適當機會,與員警個別談話,關懷工作與生活情形,瞭解有無困難問題。
  (二)員工求見,應優先安排時間接談。
  (三)員工具名投書陳情,應認真查處儘速答復,並列入管制(匿名信函無具體內容者,不予處理)。
  (四)員工電話陳述意見,應親自或指派主管人員受理,並懇切答復。

第8點


  各級警察機關對員工疑(困)難問題或建議事項,未予列管、追蹤或有積壓、延誤情事者,應追究責任。

第9點


  座談會紀錄經簽陳主官(管)核定後,應即函送所屬單位辦理,並副陳上級機關核備。

第10點


  本署每年評比各警察機關執行成效,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勵。

第11點


  各級警察機關得依據本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研訂相關作法,報請上級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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