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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警察服裝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89.10.2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967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統一警察服裝管理,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警察機關、學校製發之警察服裝,屬公有財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員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

第3點


  警察服裝係指依警察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製發之制服及標識。

第4點


  警察服裝主料以採用毛、呢、棉及化纖為原則;其服裝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如附表一

第5點


  損毀警察服裝之賠償責任,依下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第6點


  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官)查明層轉原經費負擔機關、學校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並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第7點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資遣、辭職、免(撤)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用未逾使用年限之冬、夏季制服、胸章及領章。
  (二)警察機關、學校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學校外,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三)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四)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第8點


  警察服裝損毀賠償價款,由各級警察機關、學校依規定追繳,並繳還原經費負擔機關、學校繳庫。

第9點


  警察服裝使用年限,以製發年度計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還。

第10點


  警察機關、學校服裝管理登記報表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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