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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

【發布日期】108.11.08【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80054600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1020111331號函修正第10點第1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80158274號函停止適用,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確定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劃設原則與勤務基準,有效運用勤區查察勤務,強化警勤區經營效能,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特訂定本規範。

第2點


  警勤區員警執行勤務,非依法令規定或經住戶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民宅或未經引導處所。

第3點


  勤區查察以個別訪查為主,聯合查察為輔,就警勤區內實施面式訪查,了解轄內之人、地、事、物之概況,建立警勤區概況資料,並註記於相關簿冊,以保持資料常新。

第4點


  警勤區員警對職務上應嚴守秘密之事項,應絕對保密,不得洩漏。

第5點


  警勤區員警服勤時,應善用各種機制,主動蒐集治安情資,並即時防制,妥善處置及報告。

第6點


  警勤區之劃設,應考量整體情況,由警察分局定期檢討調整。劃設時,應參酌警力分配、社區居民意見及下列要素辦理:
  (一)人口疏密:以當前轄區總戶口及人口數除以所有警勤區數為基準,每個警勤區以不逾二千人口或五百戶為原則。
  (二)配合自治區域:於不割鄰之情形下,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為原則。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警勤區。
  (三)地區特性:包括區域別、金融機構、重要機關、學校、團體、特殊場所、特定營業場所等特性。
  (四)治安狀況:最近六個月內每一警勤區所發生治安事故之統計數,包括重大及一般刑案、違法(規)案件等。
  (五)交通狀況:妨害交通事件(故)、交通繁雜或交通及通訊良窳等。
  (六)面積大小:面積之計算,以實際勤區查察地區之實際面積定之。

第7點


  警察分局每年依前點各款情形重新檢討劃設警勤區,並區分為「繁雜警勤區」或「一般警勤區」,陳報警察局核定。

第8點


  二人以上共同執行勤區聯合查察時,應由官階較高者帶班;如同階級時,應由分駐(派出)所所長指定適當人員帶班。

第9點


  勤區查察勤務於必要時,得調用替代役或協勤人員協助執行。

第10點


  勤務執行機構每週至少應於舉行勤前教育時,抽詢一次以上勤區查察實施情形及警勤區列管之記事一、記事二人口(每次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並提示工作重點;警勤區員警當日如有勤區查察勤務,應報告實際執行狀況。

   --102年7月1日修正前條文--


  勤務執行機構每週至少應於舉行勤前教育時,抽詢一次以上勤區查察實施情形及勤區列管之記事一、記事二人口,並提示工作重點;警勤區員警當日如有勤區查察勤務,應報告實際執行狀況。

第11點


  勤區查察勤務應由分駐(派出)所所長親自逐日調配;勤務基準表之規劃,每名警勤區員警每三日應有二小時以上之勤區查察勤務。

第12點


  勤區查察時數應嚴加管制,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變更:
  (一)災害事件(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爆炸及交通事故)非變更不足以處理搶救時。
  (二)治安事故(強盜、搶奪、殺人、眾騷亂及刑事案件)非變更不足以緝捕制止時。
  (三)眾活動或特別勤務(特種警衛、慶典、集會、遊行、請願、陳情、選舉),非變更不足以維持秩序及達成任務時。
  (四)其他因訓練、講習、進修、出國、請假,致警力不足,勤務調配困難時。

第13點


  前點勤區查察之時數變更,勤務時數應於三日內補足。但當月累計六小時以上者,得扣除其應查時數,並於下個月內補足,以免影響警勤區工作。如連續二個月內無法補足,應敘明理由報警察局核備,免予補查。

第14點


  勤區查察以按預訂計畫查察為原則,但遇有事故時,應即時妥善處理及報告,事故處理完畢後,繼續執行查察;不能案預訂計畫查察者,返所後應於勤區查察腹案日至表內註明理由。

第15點


  警勤區內員警勤區查察中所獲得之各項資料,應依下列順序於當日處理完畢:
  (一)應報告上級事項。
  (二)應通報有關單位者。
  (三)應註記於有關卡、表、簿冊資料者。

第16點


  警勤區轄內之有記事人口應依規定加強訪查。訪查期滿後,無治安顧慮者,應以勤區查察處理系統通報分局改列。

第17點(刪除)


   --102年7月1日修正前條文--


  警勤區手冊內刑事類、保安類調查表內所列對象(非屬記事人口),每三個月應查察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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