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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12.10.12【發布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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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2)台內警字第1926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75)台內警字第4402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043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536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051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061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283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附表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703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附表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0282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872947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2211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1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80870533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0656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6條條文之附表
1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3022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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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

第3條


﹝1﹞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
  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
  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

第4條


﹝1﹞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警正班:六個月以下。
  二、警監班:六個月以下。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

   --112年3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警正班:四個月至六個月。
  二、警監班: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

第5條


﹝1﹞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第6條


﹝1﹞警察人員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除專業班依實際需要遴選外,巡佐班、警佐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班期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附表

第7條


﹝1﹞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政部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要參考。

第8條


﹝1﹞進修或深造教育所需經費,由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編列年度預算。

第9條


﹝1﹞進修或深造教育人員准予帶職帶薪,入學及結業時之往返旅費,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發給。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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