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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4.11.26【發布機關】中央銀行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三月一日中央銀行(61)台央秘字第0192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中央銀行(62)台央秘字第0035號函核准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央銀行(67)台央秘字第0522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銀行(69)台央發字第0797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央銀行(75)台央人字第233號令修發布第8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六日中央銀行(78)台央秘字第1283號令修正發布第3、5、9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中央銀行(85)台央秘字第9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
8‧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中央銀行(89)台央人一字第090008141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09300444491號令修正發布第2、5、7、8、13、14條條文;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0950029941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1010001218號令修正發布第2、4、7、9、14條條文;刪除第8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1040046 3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安全文件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第3條


﹝1﹞本廠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廠務,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第4條


﹝1﹞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2﹞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第5條


﹝1﹞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第6條


﹝1﹞技術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及印刷等)。
  二、安全文件規劃設計、母版製作及單開打樣等印前作業。
  三、安全文件鑑定及防偽功能宣導。
  四、印製技術新知蒐集、編譯及資料管理。
  五、其他有關印製技術研發事項。

第7條


﹝1﹞品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產能力及生產標準之釐訂。
  二、生產調度之審查。
  三、生產進度、品質之查核及管制。
  四、機器設備之管理。
  五、原物料之檢驗及成品之檢測。
  六、其他有關生產及品質管制事項。

第8條


﹝1﹞供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及驗收。
  二、機器設備之採購及驗收。
  三、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
  四、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第9條


﹝1﹞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第10條


﹝1﹞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
  二、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
  三、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
  四、內部審核。
  五、財務調度。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第11條


﹝1﹞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管理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及用人計畫之擬辦。
  二、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獎懲及遷調之擬辦。
  三、員工待遇、考核、保險及福利等業務之處理。
  四、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之處理及退休員工照護。
  五、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
  六、員工進修訓練、出國考察、開會及實習之擬辦。
  七、優秀員工選拔之擬辦。
  八、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12條


﹝1﹞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13條


﹝1﹞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14條


﹝1﹞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廠資訊化之推展。
  二、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三、資訊網路之規劃管理。
  四、資通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推動。
  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15條


﹝1﹞第一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鈔券印製。
  二、油墨製造及調配。

第16條


﹝1﹞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
  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第17條


﹝1﹞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2﹞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第18條


﹝1﹞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2﹞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
﹝3﹞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第19條


﹝1﹞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用之。

第20條


﹝1﹞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21條


﹝1﹞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第22條


﹝1﹞本廠得因工作需要,僱用約僱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

第23條


﹝1﹞本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
﹝2﹞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且均為無給職。

第24條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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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印製廠直隸於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有價證券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第3條

﹝1﹞中央印製廠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廠務,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第4條

﹝1﹞中央印製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2﹞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工廠、科、室內服務。
第5條

﹝1﹞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一、業務科:掌理業務之連繫、接洽,價格估算,合約簽訂,工作憑單之製發,及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二、管制科:掌理生產能力、生產標準之釐訂,生產工作之分配調度,生產進度及品質之查核與管制,機器設備之管理與調度,及其他有關生產管制、檢驗等事項。
  三、供應科:掌理機器設備、原物料之請購、採購、運輸、保險、驗收、儲存、請領、保管、核發、調度、登錄、及其他有關購儲策劃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事務、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營繕事項之處理,員工薪資之製發,薪資所得稅之扣繳,印價之收取及營業稅、印花稅之報繳,現金之保管出納,文康體育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職工福利服務事項之執行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事項。
  五、技術研究發展室:掌理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印刷等)、管理作業之設計規劃、母版鐫製、原稿繪製至打樣之印前作業,各種印刷工程新知介紹、編譯,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管理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廠務政策之規劃,綜合性方案之釐訂,工作報告之彙編,機要事項及法律案件之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檔案管理,印信典守,重要會議議程編擬與紀錄整理等事項。
  七、會計室:依照主計法令規定,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成本計算、內部審核、財務調度及會計制度之設計等事項。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制度之設計,人事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與用人計畫之擬辦,員工進用、考核、升遷、調免、考勤、獎懲、保險、退休、撫卹、福利、儲訓等業務之簽辦,退休員工照護、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人事資料之統計、保管、編報,及其他人事管理等事項。
  九、政風室:掌理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政風法令、案例之蒐編、宣導;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檢舉案件之處理;政風考核獎懲及興革之建議;公務機密及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宣導、協調、執行;陳情請願案件之協助處理;廠區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十、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檢查,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統計,員工之醫療保健及有關環境保護,辦理兩性工作平等員工權益事項及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十一、資訊室:掌理全廠資訊化之推展;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資料之登錄整理及編報分析,及其他資料處理事項。
第6條

﹝1﹞中央印製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職掌業務。如因工作需要得分組辦事,但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立。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第7條

﹝1﹞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工廠:
  一、第一工廠:掌理鈔券印製及油墨製造、調配等業務。
  二、第二工廠:掌理政府重要印件、其他有價證券之印製,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2﹞各工廠置廠長一人,督率所屬員工處理職掌業務,副廠長一至二人輔佐之。
﹝3﹞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職掌事項,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第8條(刪除)

第9條

﹝1﹞中央印製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用之。
第10條

﹝1﹞中央印製廠得因工作需要,僱用約雇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
第11條

﹝1﹞中央印製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第12條

﹝1﹞中央印製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3條

﹝1﹞中央印製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且均為無給職。
第14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八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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