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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請發警察獎章案件辦理要點

【發布日期】77.02.2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77)警署人字第11573號函訂頒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求請發警察獎章標準與作業程序一致,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為限:
  一、策劃或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
  二、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經採行後有良好績效者。
  三、研究警察學術,對警察教育或行政有特殊績效者。
  四、連續查獲違禁品,對維護治安有重大貢獻者。
  五、盡瘁職務足資矜式者。

第3點


﹝1﹞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為限:
  一、鎮壓暴動或處理重大治安事件,因而消弭禍患者。
  二、破獲叛亂組織,查獲其武器、電台,有關文件或人犯者。
  三、查獲匪諜與犯內亂外患或重大擾亂金融等罪人犯者。
  四、緝獲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刑事被告或脫逃人犯居於首功者。
  五、冒險犯難,捕獲持有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之重要人犯居於首功者。
  六、擔任聯合警衛或特種安全警衛,有特殊顯著成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者。
  八、其他對警政有重大貢獻,確應發給警察獎章,以資激勵者。

第4點


﹝1﹞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十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須在警察機關繼續任職滿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服務成績優良,有二分之一以上考績列甲等,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有違法或失職案件尚未結案者。
  二、曾受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懲多於獎者。
  四、最近十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以下者。
  五、近十年內年資曾中斷者。
  六、僱用人員、駐衛警察人員、額外人員未占實缺者。
  七、補實缺未滿十年者。
  八、最近十年內曾曠職者。
  九、最近十年內曾因品操不良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一○、最近十年內曾受工作記壹大過以上處分者。
﹝3﹞在警察機關繼續任職三十五年以上屆退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並有二分之一以上考績列甲等,且最近十年內無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4﹞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功過不得相抵,申誡不累計;第十款記大功、記大過不得相抵,記過以下不累計。

第5點


﹝1﹞警察獎章之請發作業程序如左:
  一、依第三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該警察機關隨時辦理查報,層轉內政部核發之。
  二、依第二點第四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本部警政署通函各警察機關查報,層轉內政部於警察節或重大節日發給之。
  三、依第四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最高年資請發之。
  四、警正或荐任職以下人員得交由各該警察機關首長代為發給之。
  五、同等警察獎章,不得重複請發。

第6點


﹝1﹞各警察機關對請發警察獎章案件,應從嚴審核,並由榮譽團結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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