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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試卷保管辦法

【發布日期】112.09.21【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100084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75081號令修正發布第13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1990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466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08441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651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每節考試完畢,試卷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保管。

第3條


﹝1﹞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2﹞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裝箱固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由數管司及考選部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室)保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3﹞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其電子試卷錄存於電子媒體後,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
﹝4﹞採線上閱卷之紙本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錄存於電子媒體,由數管司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備份,考試成績經典試委員會審查完畢,由數管司將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交由政風室保管。

   --112年9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2﹞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考選部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室)保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3﹞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其電子試卷錄存於電子媒體後,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
﹝4﹞採線上閱卷之紙本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備份,考試成績經典試委員會審查完畢,由資訊處將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交由政風室保管。

   --111年3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2﹞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考選部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室)保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3﹞採線上閱卷之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掃描後之試卷影像檔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備份,考試成績經典試委員會審查完畢,由資訊處將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交由政風室保管。

第4條


﹝1﹞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刪除;必要時,得延後銷毀刪除或另予處理。
﹝2﹞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刪除紀錄,應列冊查考。

   --111年3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採線上閱卷經掃描後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暨電腦化測驗應考人作答紀錄及分數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刪除;必要時,得延後銷毀刪除或另予處理。
﹝2﹞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刪除紀錄,應列冊查考。

第5條


﹝1﹞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2﹞各機關、學校、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第6條


﹝1﹞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臨時命題申論式試題原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112年9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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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1年9月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1﹞每節考試完畢,試卷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保管。
第3條

﹝1﹞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主)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主)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2﹞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考選部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室)保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3﹞採線上閱卷之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掃描後之試卷影像檔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備份,考試成績經典試委員會審查完畢,由資訊處將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交由政風室保管。

   --101年9月4日修正前條文--


﹝1﹞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主)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主)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2﹞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並將檔案燒錄於光碟交由政風單位保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第4條

﹝1﹞各種考試之試卷、採線上閱卷經掃描後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必要時,得延後銷毀或另予處理。
﹝2﹞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紀錄,應列冊查考。

   --101年9月4日修正前條文--


﹝1﹞各種考試之試卷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毀;必要時,得延後銷毀或另予處理。
﹝2﹞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紀錄,應列冊查考。
第5條

﹝1﹞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2﹞各機關、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第6條

﹝1﹞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03年3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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