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02.09【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89)台訴字第179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訴願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0990107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40123515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1﹞ 本辦法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
■
■
■
﹝1﹞ 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1﹞ 訴願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1﹞ 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1﹞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發布日期】104.02.09【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