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4.01.19【發布機關】財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060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者,亦同。
﹝1﹞ 記帳士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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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4.01.19【發布機關】財政部【法規沿革】
1‧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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