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4.01.19【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060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者,亦同。

第3條


  記帳士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