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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發布日期】103.11.2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令臺參字第1000217160C號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30164468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運用輔助設備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第3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閱覽服務。
  五、推廣與研究。
  六、館際合作。
  前項第四款閱覽服務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到館或其他方式行之。

第4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視障者需求,徵集電子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電子化格式時,應邀請視障者教育機構及視障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第5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視障者利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第6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電子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視障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第7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閱覽服務,應提供視障者以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以視障專用郵包免費郵遞。

第8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視障者閱覽服務,並備置符合視障者需求之閱讀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借用服務。

第9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電子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推廣與研究,並得與視障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第10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與民間團體電子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視障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閱讀或下載服務。

第11條


  教育部應寬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

第12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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