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91.10.24【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891317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91161281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8條條文
【法規內容】第1條
﹝1﹞本細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採學年學分制,以每一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其採用函授、廣播、電視或電腦網路等方式教學之時數,得併計之。
第3條
﹝1﹞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新生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同等學力資格。
二、各級進修學校: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第4條
﹝1﹞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就讀。
第5條
﹝1﹞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之招生注意事項,應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6條
﹝1﹞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為招收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轉學之學生,應自行訂定相關規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7條
﹝1﹞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及輔導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之人員兼辦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辦理。
第8條(刪除)
--91年10月24日修正前原條文--內 容
﹝1﹞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第9條
﹝1﹞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
第10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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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91.10.24【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891317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91161281號令修正發布刪除
第8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細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採學年學分制,以每一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其採用函授、廣播、電視或電腦網路等方式教學之時數,得併計之。
第3條
﹝1﹞依本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新生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同等學力資格。
二、各級進修學校: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第4條
﹝1﹞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就讀。
第5條
﹝1﹞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之招生注意事項,應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6條
﹝1﹞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為招收依本法第
十六條規定轉學之學生,應自行訂定相關規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7條
﹝1﹞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及輔導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之人員兼辦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辦理。
第8條(刪除)
--91年10月24日修正前原條文--
﹝1﹞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第9條
﹝1﹞本法第
二十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依
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之規定。
第10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