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5.07.0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16890號令發布廢止
﹝1﹞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所稱衛星廣播電視廣告,係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2﹞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1﹞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1﹞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1﹞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節目內容及表現不得涉及廣告化。
﹝1﹞ 製播衛星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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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發布日期】105.07.0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一字第121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1689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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