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5.01.3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002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0177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105年1月3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2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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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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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讀版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5.01.30【發布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002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01770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05年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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