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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

【發布日期】102.01.18【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09300000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02005401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融服務業違反金融法令,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下列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應予公布:
  一、未依限期補足資本者。
  二、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
  三、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全部或部分職權。
  四、命令停止、禁止、變更、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五、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限制其營業範圍或保險新契約額。
  六、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
  七、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八、其他重大裁罰措施。

第3條


  本會依前條公布重大裁罰措施之內容,應包括裁罰時間、受裁罰之對象、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第4條


  本會依第二條公布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應於委員會議決議作成處分後次一個營業日內於本會網站公布之。

第5條


  本會依第二條所公布之重大裁罰措施,如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變更裁罰內容,應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公布之。

第6條


  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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