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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發布日期】93.08.02【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0)台環字第01129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院臺環字第0930033277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2點


  本小組任務為處理下列重大海洋污染事件: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排放、溢出、洩漏或棄置有害物質或廢棄物而有立即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四)因廢棄物、廢(污)水或油料排洩,嚴重污染環境者。

第3點


  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四人,由本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國防部及本院海岸巡防署各指派副首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定副首長一人兼任,並得由本院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經濟部。
  (四)本院農業委員會。
  (五)事件發生所在地地方政府。
  (六)其他相關機關。

第4點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務,由本院環境保護署現職人員派兼。

第5點


  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遇有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本小組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

第6點


  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小組督導相關機關執行。

第7點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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