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6.02.2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防字第850108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200014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3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60100080號令發布廢止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
二、性教育。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活動。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發布日期】106.02.2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3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6010008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
二、性教育。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活動。
第5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第6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第7條
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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