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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84.12.20【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醫字第840734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立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事項。
  二、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空中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四、燒傷、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五、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六、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七、緊急醫療救護研究發展及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四人,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均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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