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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86.02.15【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8)衛署藥字第811162號公告修正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86)衛署藥字第86007997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1條至第19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標準

第2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5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6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7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8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9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5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6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7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8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9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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