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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行政院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12.02.1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001050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除第7條第10款、第17條、第21條第4款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24056號令發布第7條第10款、第17條及第21條第4款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29615號令修正發布第2830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39430號令修正發布第283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20131823號令修正發布第172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20139257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30139099號令修正發布第57172527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30151340號令修正發布第92830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40122227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50168936號令修正發布第728條條文;並增訂第17-1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70184625號令修正發布第78111327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10163562號令修正發布第718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1017154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增訂第17-2條條文
1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10182365號令修正發布第272830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1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10185150號令修正發布第730條條文;刪除第17-1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1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25002882號令修正發布第2830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施行【行政院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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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1﹞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3條


﹝1﹞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第4條


﹝1﹞秘書長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第5條


﹝1﹞發言人處理新聞發布、聯繫及辦理院長交辦本院整體文宣協調、督導事項。

   --103年6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發言人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第6條


﹝1﹞顧問、參事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第7條


﹝1﹞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111年8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三、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四、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五、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六、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一、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111年4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111年2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107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105年7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四、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五、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六、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七、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103年6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發言人辦公室,分六科辦事。
  十一、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四、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五、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六、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七、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會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8條


﹝1﹞綜合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之彙編。
  二、立法院施政質詢院長備詢、專案質詢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三、監察院年度到院巡察、監察案件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四、憲政、選政與選務、公民投票、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法制與地方自治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五、人事行政、本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機關員額、公務員訓練進修與給與福利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六、社會發展、管制考核、檔案管理應用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七、文書管理、事務管理、本院與各機關權責劃分規定之研擬及解釋。
  八、本院會議議程編擬、議事程序與紀錄整理之研擬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107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綜合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之彙編。
  二、立法院施政質詢院長備詢、專案質詢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三、監察院年度到院巡察、監察案件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四、憲政、選政與選務、公民投票、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法制與地方自治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五、國家發展政策、國家發展計畫、政府資訊、檔案、行政與法制革新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六、人事行政、本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機關員額、公務員訓練進修與給與福利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七、文書管理、事務管理、本院與各機關權責劃分規定之研擬及解釋。
  八、本院會議議程編擬、議事程序與紀錄整理之研擬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第9條


﹝1﹞內政衛福勞動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戶政、役政、警政、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
  二、地政、國土管理、建築研究、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
  三、健康促進、衛生醫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疫病防治、藥物管理及中醫藥發展。
  四、福利服務、國民年金、社會救助、社會照顧及社區發展。
  五、勞動關係、勞動基準、勞工保險、勞工福祉、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力發展運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內政、衛生福利、勞動及原住民族事項。

   --103年10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內政衛福勞動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戶政、役政、警政、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
  二、地政、國土管理、建築研究、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
  三、健康促進、衛生醫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疫病防治、食品藥物管理及中醫藥發展。
  四、福利服務、國民年金、社會救助、社會照顧及社區發展。
  五、勞動關係、勞動基準、勞工保險、勞工福祉、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力發展運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內政、衛生福利、勞動及原住民族事項。

第10條


﹝1﹞外交國防法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外交事務、條約協定、國際組織、涉外新聞與經貿及領事事務。
  二、華僑聯繫、僑情研判、僑民文教、僑營事業及僑團輔導。
  三、國防戰略、軍隊發展、武器籌獲、科技工業、國防設施、後勤動員、軍法制度及資源規劃。
  四、法律事務、賄選查察、行政執行、檢察行政、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興革及通訊監察。
  五、退除役官兵制度、榮民安養及事業機構管理。
  六、大陸政策、兩岸人民往來、兩岸經貿事務與教育文化、香港澳門及蒙藏交流。
  七、特種勤務、情報通訊、密碼管制及機密保防。
  八、其他有關外交、僑務、國防、法務、退除役官兵輔導及大陸事項。

第11條


﹝1﹞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107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岸巡防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第12條


﹝1﹞財政主計金融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關務、賦稅、國庫、國有財產、政府採購、車輛購置及公益彩券發行。
  二、政府會計、公務預算、決算、統計及普查。
  三、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之管理。
  四、貨幣、外匯政策、利率及資本移動之管理。
  五、公股金融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國際財政金融。
  六、其他有關財政、主計及金融事項。

第13條


﹝1﹞經濟能源農業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管理。
  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
  三、產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
  四、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
  五、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
  六、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
  七、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
  八、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法制革新與協調及國家發展基金。
  九、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107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經濟能源農業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經濟及產業發展。
  二、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管理。
  三、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
  四、商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
  五、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
  六、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
  七、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
  八、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
  九、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第14條


﹝1﹞教育科學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各級學校教育、終身教育、體育與運動及國際教育交流合作。
  二、國家科技發展、學術研究及核能安全管制。
  三、文化資產保存與藝術、影視及文創產業發展。
  四、通訊傳播之監理及發展。
  五、客家語言文化、產業輔導及傳播媒體發展。
  六、歷代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研究及闡揚。
  七、其他有關教育、科學及文化事項。

第15條


﹝1﹞消費者保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與措施之研究、研擬、協調及檢討。
  二、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之訂修及解釋。
  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修之協調。
  四、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協調及考核。
  五、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六、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與發表及重大消費爭議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消費者保護教育推行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扶植、獎勵補助及評定。
  九、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第16條


﹝1﹞性別平等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
  二、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性別平等權益促進。
  (二)性別平等權利保障。
  (三)性別平等推廣發展。
  (四)性別主流化。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及性別主流化事項。
  三、推動與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
  四、本院性別平等會業務運作、追蹤決議、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性別聯絡人綜合規劃、協調。

第17條


﹝1﹞新聞傳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新聞聯繫、發布,與國際新聞 發布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三、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傳播之統合、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 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基本國情、本院重要施政資料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本院重要政策文宣撰編、製作、英譯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103年6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發言人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新聞聯繫、發布,與國際新聞發布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聯繫與發布、宣揚國情影音文宣資料製作與運用、與國際頻道合製紀錄片及發言機制之統合、協調、督導。
  四、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簡傳與本院重要文稿之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基本國情及重要施政資料之編撰、英譯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102年4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發言人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國際新聞聯繫、發布、傳播之規劃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作業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聯繫與發布、宣揚國情影音文宣資料製作與運用、與國際頻道合製紀錄片及發言機制之統合、協調、督導。
  四、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簡傳與本院重要文稿之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中華民國中、英文年鑑之編撰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第17-1條(刪除)


   --111年8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資通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業務推動、督導及管考:
  一、國家資通安全基本方針、政策及重大計畫。
  二、國家資通安全相關法規及規範。
  三、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及通報應變機制。
  四、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機制。
  五、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
  六、資通安全相關演練及稽核。
  七、資通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
  九、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17-2條


﹝1﹞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保障及轉型正義政策、計畫、法案之規劃、研議、審查、研究發展。
  二、國際人權規範研究及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之推動。
  三、人權指標、人權預算、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統合規劃及推動。
  四、人權保障措施之推動、協調及業務督導。
  五、國際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人權教育之統合規劃及業務督導。
  六、政治檔案開放、加害者識別與處置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七、威權象徵處置、不義遺址保存、轉型正義教育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八、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被害者權利回復、政治暴力受難者與家屬創傷療癒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九、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十、其他有關人權及轉型正義事項。

第18條


﹝1﹞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業務推動、督導及管考:
  一、反恐基本方針、政策、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
  二、反恐相關法規。
  三、本院與所屬機關(構)反恐演習及訓練。
  四、反恐資訊之蒐整研析及相關預防整備。
  五、各部會反恐預警、通報機制及應變計畫之執行。
  六、反恐應變機制之啟動及相關應變機制之協調聯繫。
  七、反恐國際交流及合作。
  八、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議、配合國家安全系統職掌之反恐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
  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基本方針、工作計畫、演習訓練、安全監控、通報應變機制。
  十、其他有關反恐、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業務事項。

   --111年2月8日修正前條文--


﹝1﹞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反恐基本方針、政策、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
  二、反恐相關法規。
  三、配合國家安全系統職掌之反恐事項。
  四、本院與所屬機關(構)反恐演習及訓練。
  五、反恐資訊之蒐整研析及相關預防整備。
  六、各部會反恐預警、通報機制及應變計畫之執行。
  七、反恐應變機制之啟動及相關應變機制之協調聯繫。
  八、反恐國際交流及合作。
  九、國土安全政策會報。
  十、其他有關反恐業務事項。

第19條


﹝1﹞災害防救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督導。
  三、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研擬。
  四、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初審。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及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九、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業務督導事項。

第20條


﹝1﹞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訴願業務之督導。
  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第21條


﹝1﹞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

   --102年4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民眾陳情、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

第22條


﹝1﹞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之管理。
  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管理。
  三、出納、財產、辦公廳舍、工友及圖書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23條


﹝1﹞人事處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24條


﹝1﹞政風處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25條


﹝1﹞主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03年6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會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26條


﹝1﹞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院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院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本院資訊管理及發展事項。

第27條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111年7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107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四、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其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104年1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四、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其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由政務委員或 相關部會首長擔任,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103年6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四、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其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由政務委員擔任,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102年7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第28條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112年2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111年7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 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 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 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 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 )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 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105年7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103年10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101年8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101年4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29條


﹝1﹞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30條


﹝1﹞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2年2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1年8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1年7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程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3年10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1年8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101年4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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