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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98.09.15【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800922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800933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1308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動委員會。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與管考、地方重建推動委員會之協調、國外與民間支援之協調及新聞聯絡事項。
  二、災區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設施或生態環境保護及建築廢棄物之處理等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路、電信設施等公共建設之重建等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五、災區居民福利服務、精神復健、心理衛生保健、諮詢轉介、就學、就業服務、職業訓練、防疫、醫療服務與公共衛生等生活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災區地籍與地權整理、社區與聚落重建工作、房屋貸款專案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第4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業務;置副執行長一至三人,協助執行長推動有關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之幕僚作業,均就本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第5條


  本會下設十二組,各組之分組召集人規定如下;其負責業務分工之內容如附表
  一、企劃行政組: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社會組:內政部部長。
  三、工程組:內政部部長、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產業組: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組:交通部部長。
  六、環衛組:本院衛生署署長、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七、文教組:教育部部長、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後勤組:國防部部長。
  九、新聞組:本院新聞局局長。
  十、農業組: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就業組: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財務組:財政部部長、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會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災民代表等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第7條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第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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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與管考、地方重建推動委員會之協調、國外與民間支援之協調及新聞聯絡事項。
  二、災區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設施或生態環境保護及建築廢棄物之處理等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路、電信設施等公共建設之重建等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五、災區居民福利服務、精神復健、心理衛生保健、諮詢轉介、就學、就業服務、職業訓練、防疫、醫療服務與公共衛生等生活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災區地籍與地權整理、社區與聚落重建工作、房屋貸款專案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八、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置副執行長一至三人,協助執行長推動有關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之幕僚作業,均就本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第5條

  本會下設十二組,各組召集人規定如下;其負責業務分工之內容如附表
  一、企劃行政組: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社會組:內政部部長。
  三、工程組:內政部部長、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產業組: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組:交通部部長。
  六、環衛組:本院衛生署署長、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七、文教組:教育部部長、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後勤組:國防部部長。
  九、新聞組:本院新聞局局長。
  十、農業組: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就業組: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財務組:財政部部長、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持會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災民代表等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第7條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第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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