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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行政院獎勵提供線索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8.03.02【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秘書處院臺法字第0920093287號書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行政院秘書處院臺法字院臺法字第0980010612號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打擊犯罪,鼓勵民眾提供線索,加速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重大案件通緝犯,其範圍及具體對象,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及經濟部認定後,陳報本院核定公布之。

第3點


  依本要點給與獎金,以提供線索人向檢察機關、司(軍)法警察機關、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提供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者為限。

第4點


  本國人因提供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者,依其提供線索之重要程度,由本院核給每案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獎金。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機關(構)等,亦同。但提供線索人因提供同一線索,依其他規定領取之獎金,應予扣除。

第5點


  因提供線索人提供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應於歸案後一個月內發給獎金。

第6點


  提供線索人為司(軍)法檢察官、司(軍)法警察官、司(軍)法警察或政府機關參與或調查重大案件相關人員,不給與獎金。

第7點


  數人共同提供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應給與獎金者,其核定之獎金按人數平均分配。數人提供同一線索,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第8點


  數人先後提供同一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者,核定之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提供線索人。但其餘提供線索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有重要幫助者,得於核給最先提供線索人獎金後,就該案新臺幣一千萬元獎金之剩餘額度內,酌情核給。

第9點


  提供線索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提供線索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二)重大案件通緝犯之姓名、性別、藏匿處所及其現在之特徵。
  (三)其他有助於追緝之具體事證。
  依前項但書規定,以言詞提供線索者,由受理機關作成筆錄,交提供線索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提供線索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供線索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提供線索、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發給獎金。

第10點


  受理機關對於提供線索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線索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並保護提供線索人之人身安全。

第11點


  應給與提供線索人之獎金,受理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檢具有關提供線索之資料,陳報本院核定後,即予撥付受理機關。提供線索人亦得俟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後,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12點


  受理機關於撥付獎金後,應即通知提供線索人具領;提供線索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具領。

第13點


  本要點給與之獎金,由本院以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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