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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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0.12.03【發布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0)台消保企字第0125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在本會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間證明者。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本會志工之獎勵其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三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二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一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時數滿三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特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於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月活動中以公開儀式行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消費者保護志願服務工作之志工,符合前條獎勵規定者,得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
擔任本會志工團幹部或專業諮詢顧問滿一年,頒發感謝狀,以慰辛勞。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志工於本會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如有對外推薦表揚機會,本會將依照甄選辦法,推薦表揚。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90.12.03【發布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在本會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間證明者。
第3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第4條
本會志工之獎勵其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三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二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一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時數滿三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特級獎牌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於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月活動中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5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消費者保護志願服務工作之志工,符合前條獎勵規定者,得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6條
擔任本會志工團幹部或專業諮詢顧問滿一年,頒發感謝狀,以慰辛勞。
第7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8條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9條
志工於本會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如有對外推薦表揚機會,本會將依照甄選辦法,推薦表揚。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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