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10.21【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8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8665號令發布廢止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內政部受理申請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申請人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資格審查費:每一經紀業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整。
二、實地審查費:資格審查通過者,依實地審查之營業處所數計,每一處應繳納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證書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發給認證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整;補發、換發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標章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依營業處所數申請發給標章貼紙;每張新臺幣一百元整;補發、換發標章者亦同。
﹝1﹞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費。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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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10.2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8665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資格審查費:每一經紀業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整。
二、實地審查費:資格審查通過者,依實地審查之營業處所數計,每一處應繳納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證書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發給認證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整;補發、換發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標章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依營業處所數申請發給標章貼紙;每張新臺幣一百元整;補發、換發標章者亦同。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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