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7.01.17【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三日行政院發布同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70)台秘字第6661號令修正第7~1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1000108781號令修正發布第1、10、13、15~17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301559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07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行政院為處理行政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1﹞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2﹞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3﹞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4﹞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1﹞ 行政院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但情形特殊,經院長核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
﹝1﹞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1﹞ 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1﹞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1﹞ 行政院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或主席提示。
﹝1﹞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
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2﹞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3﹞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1﹞ 會議議程、議案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2﹞ 依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1﹞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1﹞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1﹞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1﹞ 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1﹞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
﹝2﹞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洩漏或任意發表會議相關之內容。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條文:::
﹝1﹞ 行政院為處理行政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1﹞ 行政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
﹝1﹞ 行政院會議以前條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1﹞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1﹞ 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1﹞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1﹞ 行政院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任免事項。
﹝1﹞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1﹞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
﹝2﹞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1﹞ 會議議程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2﹞ 依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1﹞ 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院長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2﹞ 如遇緊急事件,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1﹞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1﹞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各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1﹞ 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2﹞ 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
﹝3﹞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1﹞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
﹝2﹞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發布日期】107.01.17【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第3條
第4條
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或主席提示。
第8條
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回頁首〉〉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任免事項。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