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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發布日期】107.01.17【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三日行政院發布同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70)台秘字第6661號令修正第7~17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1000108781號令修正發布第110131517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301559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07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為處理行政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第3條


  行政院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但情形特殊,經院長核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

第4條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第5條


  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第6條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7條


  行政院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或主席提示。

第8條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
  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第9條


  會議議程、議案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依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第10條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第11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第12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第13條


  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14條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洩漏或任意發表會議相關之內容。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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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為處理行政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行政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
第3條

  行政院會議以前條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4條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5條

  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第6條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7條

  行政院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任免事項。
第8條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9條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第10條

  會議議程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依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第11條

  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院長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如遇緊急事件,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第12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第13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各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第14條

  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第15條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第1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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