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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發布日期】104.07.27【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85)強內二字第012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內二字第0955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教育宣導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內二字第0950120456Z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2條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43019360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觀念及相關法規,具體作法如下:
  一、協助安排相關部會策製之宣導素材透過無線電視電臺、廣播電臺、公益廣告燈箱及本局所屬電子字幕機刊播。
  二、運用座談會、公聽會或其他集會場合,對廣電、出版、電影及錄影節目帶事業加強宣導。
  三、於協助民間公益團體辦理相關主題之公益宣導活動時,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相關觀念。

第3條


  本辦法之宣導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第4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出版品,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處分後,本局得將處分書彙整並發布新聞。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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