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12.30【發布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1000920016Z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430344262號令發布廢止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指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視聽著作。
申請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本局已委託第三人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者,申請人應向第三人申請。
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並獲同意授權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申請人應依附表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為非營利者,其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求者。
二、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為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與申請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
本局得保留收取利用文化創意資產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文化創意資產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發布日期】104.12.30【發布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43034426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指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視聽著作。
第3條
申請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本局已委託第三人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者,申請人應向第三人申請。
第4條
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並獲同意授權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申請人應依附表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為非營利者,其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求者。
二、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為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與申請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
第5條
本局得保留收取利用文化創意資產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文化創意資產事項。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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