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廢: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發布日期】104.12.30【發布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1000920016Z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43034426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指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視聽著作。

第3條


  申請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本局已委託第三人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者,申請人應向第三人申請。

第4條


  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並獲同意授權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申請人應依附表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為非營利者,其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求者。
  二、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為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與申請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

第5條


  本局得保留收取利用文化創意資產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文化創意資產事項。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