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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3.10.01【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69)台教字第4030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六日行政院(69)台教字第6524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七日行政院(71)台化字第1523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1003746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4004154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6004824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70039504號令修正發布第1~3、8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名稱: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2005994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3004522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表二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4002568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60002579號 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13101918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2﹞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106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2﹞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3條


﹝1﹞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2﹞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106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組成評議小組,辦理受獎人之遴選及評議工作,受獎名額以一至五人為原則,審查通過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2﹞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

第4條


﹝1﹞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1﹞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得報請本院撤銷或廢止之,並追回本獎章、證書及獎金: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113年10月1日修正前條文--


﹝1﹞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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