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發布日期】113.10.01【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69)台教字第4030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六日行政院(69)台教字第6524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七日行政院(71)台化字第1523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1003746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4004154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6004824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70039504號令修正發布第1~3、8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名稱: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2005994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3004522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表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4002568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60002579號 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13101918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1﹞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2﹞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1﹞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1﹞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得報請本院撤銷或廢止之,並追回本獎章、證書及獎金: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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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3.10.01【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名稱: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106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106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第5條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113年10月1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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