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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發布日期】103.07.1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58)台研管字第070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59)台研管字第871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61)台研展字第1895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71)台研管字第0678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09723602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原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3140092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為加強所屬機關辦理國家發展政策之研究、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制考核業務(以下簡稱研考業務)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其工作配合聯繫如下:
  一、關於個案計畫之管理,社會發展類計畫、公共建設類計畫由國發會負責,科技發展類計畫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負責,並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施政績效之管理,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三、其他研考業務,國發會得視需要聯繫行政院所屬機關協助辦理。

第3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聯繫協調會報。

第4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第5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得視需要加強聯繫,並提供必要資料。

第6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加強聯繫。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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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為加強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分別為一般行政、經濟建設、科學發展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其工作配合聯繫如下:
  一、關於年度施政方針之研擬,由研考會商請經建會、國科會就經濟建設、科學發展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後辦理。
  二、關於重要計畫之審查與執行之管制,由研考會、經建會、國科會就其業務性質分別負責,並由研考會綜合辦理。
  三、關於各機關年度機關考成,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辦理,並由研考會綜合辦理。
第3條

  行政院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有關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以下簡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協調會報,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前項業務協調會報得聯合舉行。
第4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對於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研考業務主管機關。
第5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經常聯繫,並提供必要資料。
第6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經常聯繫。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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