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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強化新聞服務及施政傳播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92.10.24【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92年10月24日行政院院臺聞字第0920091725號頒布並自中華民國92年10月25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為促進政府與民眾雙向溝通,加強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對媒體之服務,並落實新聞發布、聯繫及即時處理重大新聞議題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各機關應置新聞發言人,並成立新聞聯絡組或類似機制。
  前項所定新聞發言人,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人員擔任。
  第一項所定新聞聯絡組,為功能取向之任務編組。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人員或新聞發言人召集之,並配置專責工作人員,負責該機關新聞發布、聯繫及重大新聞議題之處理等工作。

第3點


  各機關對下列事項,應適時透過媒體廣為周知:
  (一)與民眾權利、義務密切相關之重要施政措施、計畫、方案及其執行成果。
  (二)首長、副首長重要公務活動、言論及有關指示事項。
  (三)對立法機關之施政報告、答詢及相關法案需社會大眾瞭解者。

第4點


  各機關應主動蒐集輿論與民眾關注之事項,妥予研析回應及對外溝通。

第5點


  為維持各機關與媒體記者溝通管道之暢通,各機關新聞發言人及新聞聯絡組工作人員應經常與媒體記者聯繫。

第6點


  各機關新聞之發布,除以召開記者會、座談會及新聞稿方式辦理外,亦得以行動電話簡訊、網際網路及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依前項規定召開之記者會或座談會,應由各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或新聞發言人主持之。

第7點


  各機關新聞發布、聯繫及處理重大新聞議題之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應先聯繫、協調,並將相關資料陳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新聞局。
  各機關新聞聯絡組之運作,應簡化流程,以加速新聞議題處理時效。

第8點


  行政院新聞局為辦理新聞發布、聯繫及處理重大新聞議題,得請求各機關提供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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